日前,省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實施意見》,并成立河北省煤炭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工作專班。實施意見提出,在堅持煤炭價格由市場形成的基礎上,明確煤炭價格合理區間,綜合市場化、法制化手段,健全價格調控機制,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促進煤電價格通過市場化方式有效傳導,實現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更好結合,發揮煤炭作為基礎能源的兜底保障作用,推動煤、電上下游協調高質量發展,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實施意見自今年5月1日起執行。
明確煤炭價格合理區間。煤炭價格由市場形成。國家發展改革委明確,近期秦皇島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為每噸570至770元(含稅);山西煤炭(5500千卡)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為每噸370至570元(含稅)。按照自產煤炭與外調煤炭到燃煤電廠價格相近的原則,河北省煤炭(5500千卡)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區間確定為每噸480至680元(含稅)較為合理。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煤炭生產成本和市場形勢變化,適時對合理區間進行調整完善。煤炭生產、流通、消費保持基本平穩,煤、電上下游產業實現協同發展。
完善煤電價格市場化傳導機制。當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在合理區間內運行時,燃煤發電企業可在電力中長期交易中通過市場化方式充分傳導燃料成本變化,即在基準價(河北南網0.3644元/千瓦時、冀北電網0.372元/千瓦時)基礎上,上下浮動20%區間內形成合理電價。鼓勵企業在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設置上網電價與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掛鉤的條款,有效實現煤電價格傳導。
提升煤炭市場供需調節能力。進一步推進煤炭產供儲銷體系建設,保障煤炭產能合理充裕。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實現煤炭穩產增產,確保產量穩定在合理水平。建立煤炭實物儲備體系,進一步增加煤炭產能儲備和實物儲備規模,增強政府可調度儲煤能力。完善儲備調節機制,更好地發揮儲備在價格調節中的作用,適時收儲投放,促進市場供需動態平衡。完善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煤炭、發電企業要做到“應簽盡簽”,努力實現中長期合同“全覆蓋”,鼓勵簽訂3年或更長期的中長期合同,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進一步增強鐵路煤炭運輸能力,提升煤炭在全省范圍內的配置效率。建立健全煤炭需求側響應機制,完善應急工作預案,必要時要合理調節煤炭消費,保基本保民生。
強化煤炭市場預期管理。健全煤炭市場價格監測制度和生產流通成本調查制度,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和企業,做好河北省煤炭市場價格監測和煤炭成本調查工作,及時搜集生產、需求、庫存等情況,準確掌握煤炭生產成本。煤炭價格異常波動時,開展臨時成本調查,及時反映、發布煤炭市場和價格信息,引導市場預期,為開展煤炭價格調控、評估完善煤炭價格合理區間提供支撐。相關企業要切實做好數據的報送工作,確保真實性、準確性、時效性。建立工作應對機制,當煤炭價格超出合理區間時,按機制立即啟動,充分運用提醒、約談、成本調查、價格干預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回歸合理區間。
加強煤、電市場監管。加強煤炭中長期合同的簽約履約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要定期調度,對于不履約、打折扣、耍花樣等行為,要納入行業信用監管,嚴肅處理。煤炭、電力企業要切實增強契約精神,兌現嚴格履約承諾,確保政策真正落地。規范政府行為,支持引導供需雙方在合理區間內通過自主協商形成價格,嚴禁對合理區間內的煤、電價格進行不當的行政干預,嚴禁違規對高耗能企業給予電價優惠。規范市場行為,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密切關注投機資本的動向,加強期現貨市場聯動監管,堅決遏制資本過度投機和惡意炒作。(記者 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