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澤
深澤縣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深澤縣人民法院
深澤縣人民檢察院
深澤縣公安局
深澤縣司法局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保障深澤縣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社會安定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全縣政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查處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現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擊破壞疫情防控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1.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員和無癥狀感染者必須自覺接受定點醫院的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拒絕接受或者不服從管理的,視情節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治療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拒絕執行縣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來自境外、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或者與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不按要求主動報告,瞞報謊報病情、就診史、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檢疫排查、居家或集中醫學隔離觀察,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視情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流調工作人員隱瞞實情、虛構事實、故意躲藏,拒絕、阻礙調查工作的,視情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疫情防控期間,被檢查人員必須服從防疫檢查點實施的掃碼測溫、詢問登記、身份核查、車輛檢查、醫學觀察、強制隔離、封閉管控等措施,不聽勸阻、制造事端、拒不配合的,視情節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配合檢查的,或者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廟會等聚集活動的,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操辦婚喪嫁娶事宜的,視情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法打擊妨害疫情防治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6.威脅、辱罵、傷害執行防疫工作任務的醫護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村(居)委員會工作人員和其他群防群控人員的,視情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確診、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貽誤診治或者交叉感染等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未經衛生醫療部門批準,擅自轉移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新型冠狀病毒疫苗,非法銷售新型冠狀病毒疫苗,利用網絡散布售賣新型冠狀病毒疫苗虛假信息實施詐騙或相關藥品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10.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療廢物或其他有害物質,情節較輕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法打擊涉疫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11.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藥、劣藥以及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依法打擊涉疫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13.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在疫情防控期間,借機實施盜竊、聚眾哄搶、搶奪、毀壞、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15.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微信群、朋友圈等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組織、參與聚眾賭博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17.在疫情防控期間,串聯、煽動、組織非法游行、集會、示威、聚集滋事、沖擊政府機關或政府疾控、防疫部門、哄搶防疫物資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其他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門發布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通告、公告的,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裁量,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
請廣大群眾積極舉報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特此通告。
深澤縣人民法院
深澤縣人民檢察院
深澤縣公安局
深澤縣司法局
2021年11月2日
辛集
辛集市人民法院、辛集市人民檢察院、辛集市公安局、辛集市司法局聯合發布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妨害預防、控制疫情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一、拒不執行辛集市人民政府及辛集市疫情防控指揮部依法、依規發布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或治療的,以及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而拒不接受醫學觀察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五、故意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造謠滋事、起哄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利用疫情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行為的;
七、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八、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資的;
九、生產、銷售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假藥、劣藥和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十、違反疫情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或者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十一、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
十二、串聯、煽動、組織非法旅行、集會、聚集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
十三、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療廢物或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
十四、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義,利用廣告對推銷的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十五、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
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社會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護工作。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
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日起實施。
2021年11月3日
三河市
關于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三河市人民法院
三河市人民檢察院
三河市公安局
關于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就我市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揮部依法發布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的;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處置患者尸體等措施的;拒不服從人民警察現場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暴力襲警的;
三、來自疫情發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或治療的;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而拒不接受醫學觀察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五、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利用疫情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行為的;
七、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八、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資的;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占用醫療衛生機構財物的;
九、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假藥、劣藥和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生產、銷售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的;
十、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
十一、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各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違反疫情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或者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為阻礙交通的;
十三、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的;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
十四、串聯、煽動、組織非法游行、集會、聚集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
十五、在醫療衛生機構起哄鬧事、違規停放尸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衛生機構的;
十六、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療廢物或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
十七、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義,利用廣告對推銷的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十八、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
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社會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三河市人民法院
三河市人民檢察院
三河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4日
臨西縣
臨西縣公安局發布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臨西縣公安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依法打擊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全縣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及政策性文件的規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重從快嚴肅處理;構成違法的,將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相關部門管轄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門處理?,F通告如下:
一、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病人,不按要求如實主動向所在單位、村(社區)或鄉鎮報告自己的重點疫區行程史、接觸重點疫區人員或確診人員情況,刻意隱瞞曾途經疫區的經歷,拒絕接受檢疫、隔離,肆意接觸他人,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被確定為疑似病例患者、密切接觸人員、次密接觸人員、次次密接觸人員,不按規定執行隔離或居家醫學觀察,或隔離期、觀察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地點、醫學觀察的。
三、從境外和疫情高、中風險地區以及疫區城市等重點地區返(來)我縣人員,故意隱瞞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不按規定主動登記報告,在工作人員流調時不如實報告行程、拒不配合工作人員排查、電話問詢等流調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核酸檢測、疫情排查、體溫檢測、人員登記、健康碼、行程碼、場所碼查驗、身份證核查、車輛檢查、封閉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不聽勸阻,阻礙執行公務的或以侮辱、威脅、傷害方式阻撓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實施防疫、檢疫、醫學觀察、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六、編造與疫情相關的虛假信息,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制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核酸檢測證明等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等證明文件的。
八、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拒不執行停業、休市、禁止通行等疫情防控禁令、規定,違反規定組織群體性聚集、聚餐、娛樂以及商業活動,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風險的,不聽勸阻,阻礙執行公務的,拒不執行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規定、要求、通告的。
九、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編造與新冠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隨意傾倒、遺棄或者違規處置含有新冠病毒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
十一、利用疫情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十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防護帽、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涉及民生的生活用品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三、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防護帽、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
十四、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
十五、藥店發現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接觸史人員或出現發熱、咳嗽、咽痛、乏力、腹瀉、嗅(味)覺減退等新冠肺炎疑似癥狀患者,未報備或未及時報備的。
十六、在疫情防控期間不按規定操辦紅白喜事,可能引起疫情傳播風險的。
十七、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務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十八、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機關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執行臨西縣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的通告及政府相關決定和命令,做到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開展。同時,請廣大人民群眾關注官方權威發布,進一步提高防范意識。堅持出門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推廣分餐公筷、垃圾分類投放等文明健康生活習慣,主動接種新冠病毒疫苗。
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各類涉疫情違法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犯罪行為,共同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臨西縣公安局
2021年11月3日
來源|深澤發布、辛集發布、平安三河、臨西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