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修復環境或承擔修復費用、賠償生態功能損失費用、向社會公眾道歉并支付生態功能損失費用等額的懲罰性賠償金……”9月29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宣判一起長城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明長城-紫荊關段”于1996年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14-2020年間,河北易縣某公司將石料加工廠及道路建于文物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違法占用林地、開采加工石料,致使周圍大片林地裸露空化,對長城遺跡及周邊生態環境造成損失。保定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明長城-紫荊關段’是不可移動文物,屬于人文遺跡,符合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環境’范疇。”審理此案的審判長霍麗芳認為,被告公司對長城遺跡以及周邊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察機關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支持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在國家級媒體向社會公眾道歉。”對于這項判決,公益訴訟起訴人趙昊宏認為,長城是中華民族的精神象征,更是極為珍貴的世界文化遺產。本案的審理有利于打擊侵害歷史文物的行為,對增強社會公眾的歷史文物保護意識起到了引領作用。(記者林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