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擴大“重點領域微腐敗專項治理”行動影響力,震懾犯罪,回應社會關切,近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7起民生領域微腐敗典型案例。
邯鄲市魏縣南雙廟鎮馬街村原黨支部書記馬某林貪污案。2017年5月,被告人馬某林利用協助鎮政府進行扶貧搬遷項目征地工作的職務便利,將村集體所有土地、地上附著物以自己名義申報補償,冒名領取征地補償款64萬余元;虛報地上附著物,騙取征地補償款9萬元。馬某林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貪污犯罪事實,構成自首。魏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馬某林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張家口市尚義縣某村原村委委員兼會計曹某舉貪污案。被告人曹某舉擔任村“兩委”委員兼會計時,利用代為征收城鄉居民基本保險費的便利,截留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3.5萬余元,非法占為己有;冒名領取國家退耕還林補助3.2萬余元;利用負責糧食直補相關工作的便利,冒名領取國家糧食直補資金5千余元。曹某舉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貪污犯罪事實,構成自首;退繳全部贓款。尚義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曹某舉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邢臺市橋西區某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原主任胡某立貪污案。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某立利用職務便利,在服務中心采購過程中,虛報申領5萬元。2016年至2017年,胡某立利用負責下轄服務站考核、撥付資金補助、采購印刷品、醫療試劑的職務便利,收受服務站工作人員1.6萬元;收受供貨公司3.4萬元。胡某立到案后,主動供述貪污犯罪事實,構成自首;退繳全部贓款。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胡某立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承德市寬城滿族自治縣醫療保障局原工作人員李某立挪用公款案。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立利用職務便利,挪用醫保報銷資金221萬余元,超過三個月未還。挪用公款部分包括貧困戶醫療救助資金,依法從重處罰;李某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償還了部分挪用款項。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立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廊坊市安次區北史家務鄉衛生院原院長孟某柱貪污、挪用公款案。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孟某柱利用職務便利,以衛生院名義向多人借款用于衛生院經營,并指使同案被告人楊某、陳某做假賬,要求同案被告人高某銀提供虛假合同、開具發票,以償還借款、支付利息、冒領離職員工工資和獎金、虛構裝修工程等名義,套取公款74萬余元,其中既遂51萬余元,未遂23萬余元。2010年5月至2015年4月,孟某柱利用職務便利,以打白條等形式多次從該院財務借用公款共計9萬余元,至案發前未償還。孟某柱到案后主動供述貪污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廊坊市安次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孟某柱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被告人楊某、陳某、高某銀以貪污罪判處相應刑罰。
邢臺市臨城縣教育局計財股原股長范某彬受賄、挪用公款案。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范某彬負責臨城縣某中學項目招標,楊某超、楊某勇、韓某杰中標后,向范某彬行賄5萬元現金及6千余元禮品。2012年至2014年,范某彬利用擔任單位計財股股長的職務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計251萬余元,進行營利活動。范某彬到案后,主動供述貪污犯罪事實,構成自首;退繳全部贓款。臨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范某彬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雄安新區雄縣教育局原局長趙某鴻受賄案。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趙某鴻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招投標、撥付工程款、教師調動等方面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財物310余萬元。趙某鴻自愿認罪認罰,并退繳贓款。雄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鴻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九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