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對人臉識別進行規范。其中明確,賓館、商場、銀行等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均屬侵權。對于業主不同意“人臉識別”進小區的,小區物業應當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不得侵權。
日常生活中,人臉識別在各種場景中得到越來越多推廣運用,由此帶來的隱私保護擔憂也在社會中彌漫。畢竟,作為一種敏感的生物學信息,人臉具有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人臉信息一旦泄露,那就是不可逆的,對個人生活的影響將是終身的,由此帶來的危害也就防不勝防,難以估量。
然而,公眾的擔憂,依然擋不住人臉識別技術在各個領域的大舉進軍。一些商家為了管理的需要,要求消費者強制刷臉。此前,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就因“強制”要求年卡用戶刷臉入園,被消費者告上法庭。一些小區以保護小區安全為由,上馬人臉識別設備。此前,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就因遇到“不刷臉不讓進小區”的情況,公開發文質疑這種做法的必要性,引發輿論的關注。
更令人擔憂的是,一些企業會在民眾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采集人臉信息。比如,媒體曾曝出,為了精準識別顧客,國內許多地房產公司的售樓處都裝有人臉識別的設備。今年的“3·15”晚會上,也曝光了一些科技公司幫助企業進行大規模“偷臉”的行為。而在校園里,人臉識別也在悄悄侵入。人臉識別不僅被作為門禁和打卡的設備使用,甚至還與人工智能相結合——學生上課打瞌睡、玩手機,都逃不過人臉識別系統的“法眼”。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最高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捍衛“人臉安全”,堪稱及時和必要。目前,我國對人體生物信息采集的規定仍主要體現在個人信息保護層面,在《民法典》《網絡安全法》等法律中有相關條款,但并沒有專門的立法規范。這一司法解釋對于《民法典》《網絡安全法》等法律作出更清晰的闡釋,劃出了人臉識別技術的法律紅線,回應了社會對于法律與時俱進的期待。
比如,司法解釋明確,物業不得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進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必須征得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應用軟件不得強制索取非必要的個人信息等等。這些解釋,都明確向“人臉換便利”“人臉換服務”的變相強制說不,明確了相關主體的責任和義務,讓法律成為公民維權的有力后盾。
在新技術快速推出和迭代的當下,法律對于公民權利的保護,往往會遇到新的挑戰,相關法律條款的模糊和粗疏,給了一些企業以違法越權的可乘之機。對此,通過司法解釋,及時填補法律漏洞,讓相關法律條款更細化和具體化,給司法實務提供準確指引,就顯得非常緊迫和關鍵。從這個意義上說,最高法院此次的司法解釋,不僅使得法律在捍衛“人臉安全”上邁出了重要一步,更為司法解釋的與時俱進樹立了一個標桿。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釋放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又一個強烈信號,但也要看到的是,保護“人臉安全”,僅靠一紙司法解釋仍然是不夠的。人臉信息雖然屬于我們每一個人,但作為個人,卻往往無力保護自己的這一敏感信息。這就需要從立法到監管的行動,需要政府和企業的合力,如此才能構筑起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強大防火墻。也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規避人臉識別技術的風險,全面終結人臉信息的“裸奔”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