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網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
該掉下來的靴子,遲早會落地。
據報道,4月30日上午,備受關注的“杭州取快遞女子被造謠”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兩被告人郎某、何某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兩被告表示服從判決,認罪認罰。
庭審現場。來源:余杭法院微信公眾號
這個結果,恐怕當初很多人都沒有預料到。在偷拍視頻并編造、轉發聊天內容的郎某與何某看來,這不過是一個玩笑,吳女士報警后,他們被警方處以治安處罰,也算是受到應有懲罰了,怎么還能不依不饒。再看吳女士最初的目標,也不過是通過自行起訴,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后果還很難預料。然而,結果卻是,平地一聲驚雷,最高檢介入,指導一個區檢察院,“自訴轉公訴,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最后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
說實話,誹謗案并不是什么大案要案,卻享受了這樣的“高規格”待遇,其中自然不乏深意。的確,在一個技術高度發達的網絡社會,各種信息魚龍混雜、泥沙俱下,公民既得到前所未有的信息快感,卻也付出了個人權利飽受攻擊的代價。翻看之前報道,“取快遞女子被造謠案”并非個案,然而,此類案件卻有一個共性的特征:公民個體維權成本過高,不法分子的違法成本過低,鮮有被繩之以法者。
這種尷尬的現狀,其實并不能完全歸咎于執法、司法部門決心不夠,力度不大。根據現行立法,一般性的誹謗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處罰的范圍,“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嚴重的才應受到刑事處罰,但告訴才處理,也就是說,需要公民自行向法院起訴,只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才能轉為公訴。由此,對于大多數被侵權的公民,就只能通過自訴來維權,這樣的維權路徑,也帶來了網絡誹謗案居高不下。
“自訴轉公訴,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院一審以兩被告人郎某、何某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雖然量刑不重,但定性入罪,已是嚴重否定,最高司法機關介入發聲,在此類案件中更不多見。給了違法者一記當頭棒喝,讓他們為自己愚蠢而嚴重的網絡侵權行為,付出了足夠的代價。
這樣的判決結果,對于潛在的違法者,也是一種教育震懾,不要把網絡視為無法之地,肆意突破法律的紅線,否則就要付出沉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