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8日電 修訂后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第一次在行政法規中得以明確規定。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副局長黃煒8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說,糧食流通是連接糧食生產和消費的重要工作。近幾年我國每年生產糧食超過1.3萬億斤,其中70%進入流通環節,超過9200億斤。從一定意義上說,沒有有效的糧食流通,就不會有真正的糧食安全。修訂的條例按照黨中央“糧食安全要實行黨政同責,‘米袋子’省長要負責,書記也要負責”的最新要求,在全面總結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做法經驗的基礎上,第一次在行政法規中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完善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同時,對有關職能部門糧食流通監管職責作出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與此同時,條例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強化了糧食流通事中事后的監管措施,專門建立起糧食流通信用監管制度,強化了監督檢查的職責和手段,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實現糧食流通的有效監管建構起了新的模式;系統完善了糧食流通各類主體在政策性糧食管理、糧食流通經營行為規范、糧食質量安全、糧食節約和減損等方面的權利義務規范,細化規定了糧食流通的禁止性行為,補上了糧食流通管理的制度短板;適應糧食流通法律治理的新要求,按照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法治理念和要求,通過定額、倍數等不同罰則的設定,全面強化對糧食流通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進一步提升違法成本、加大處罰力度。
黃煒說,條例健全完善了糧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全面充實了糧食流通管理的制度內容,是對糧食流通治理經驗的全面總結,是對糧食流通監管政策的全面反映,標志著糧食流通進入了全面依法治理的新階段。(記者王立彬、申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