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雄安新區管委會印發《雄安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雄安新區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雄安新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雄安新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試行)》4個文件,提出將維護雄安新區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新區住房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
《雄安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提出,設立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設立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運作、管理和服務。
《辦法》明確了新區行政區域內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其中,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辦法》提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最低繳存基數不得低于上年度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月最高繳存基數不得高于新區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單位和個人月最高繳存基數暫參考北京市標準執行,具體上下限每年由公積金中心公布。同一單位職工應當執行同一最高繳存基數標準。
職工按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不繳住房公積金,但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繳存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的月繳存基數一般應按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核定,也可以在當年最低繳存基數至最高繳存基數之間自主申報。
《辦法》提出,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2%。同一單位職工應當執行同一繳存比例。自由職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繳存者在10%-24%范圍內自主選擇繳存比例。
《雄安新區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還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比例。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向公積金中心辦理個人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一般應按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核定,也可以在當年最低繳存基數至最高繳存基數之間自主申報。
《雄安新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還規定了新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并提出,本細則發布前,繳存人已在京津冀發生了住房消費提取行為且仍在延續中的,可按原提取政策繼續提取,本細則發布實施后發生的情形,應按本細則相關規定辦理。(河北日報記者 苑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