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辦法(試行)》《河北雄安新區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雄安政字〔2020〕34號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辦法(試行)》
《河北雄安新區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的
通 知
雄縣、容城、安新縣人民政府,新區有關部門:
現將《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辦法(試行)》《河北雄安新區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0年11月27日
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合理控制雄安新區人口規模,優化人口結構,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指導意見》《關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區深化戶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關于雄安新區深化戶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意見》等政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雄安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設定指標并賦予相應分值,積分達到雄安新區年度公布分值的非雄安新區戶籍人員,可申請在雄安新區落戶。
第三條 除雄安新區承接的北京籍轉移人口、引進的人才、原籍雄安新區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直系親屬投靠且按相關規定可在雄安新區直接辦理落戶的人員外,在雄安新區合法穩定就業并居住的非雄安新區戶籍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申請積分落戶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積分落戶堅持總量調控、結構優化、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雄安新區有效《居住證》,在雄安新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屬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人口的,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累計計算;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無刑事犯罪記錄;
(四)屬于雄安新區引進高端人才和其他工作需要的人員。
第六條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統籌積分落戶工作。
公共服務局會同改革發展局負責根據雄安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規模制定年度積分落戶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公共服務局負責組織實施積分受理、審核、計算和公示等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落戶手續。
規劃建設、稅務等部門根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積分標準
第七條 積分落戶指標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三項指標累計得分為申請人積分。
第八條 基礎指標包括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五項指標。
(一)年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積20分;超過45周歲的,每超1歲,少積1分。
(二)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具有研究生學歷并取得博士學位的,積46分;具有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學位的,積32分;具有研究生學歷的,積24分;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并取得學士學位的,積18分;具有大學本科學歷的,積12分;具有大學專科學歷的,積6分。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取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正高級職稱的,積50分;取得副高級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一級(高級技師)的,積24分;取得中級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師)的,積8分;取得助理級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高級工)的,積4分。以上情況只計最高分,不累計。
(四)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雄安新區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的,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每滿1年的,積3分。
(五)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雄安新區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居住每滿1年的,積1分。合法穩定住所是指擁有雄安新區合法產權的自有住房、政府保障性住房、辦理登記備案并依法納稅的租賃房屋、用人單位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
第九條 加分指標包括榮譽表彰、創新創業、個人納稅三項指標。
(一)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國家級榮譽表彰的,加50分;獲得省級榮譽表彰的,加24分;獲得雄安新區榮譽表彰的,加18分。以上情況只計單次最高分,不累計。
(二)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屬于新一代信息技術、現代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新材料、高端現代服務業、綠色生態農業等創新型、示范性產業重點項目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規定條件的,加24分。
申請人在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國家級獎項的,加50分;獲得省部級獎項的,加24分;獲得雄安新區獎項的,加18分。以上情況只計單次最高分,不累計。
申請人在雄安新區創業并帶動10人以上穩定就業的,加12分。帶動就業人數每增加10人,再加3分。總分不超過48分。
(三)個人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雄安新區入庫的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均5萬元以上的,加5分;年均10萬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注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根據個體工商戶繳納的稅金,年均納稅20萬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人,根據企業在雄安新區繳納的稅金,按照其出資比例計算個人納稅額,年均納稅20萬元以上的,加10分。
第十條 減分指標包括違法行為和不良征信兩項指標。
(一)違法行為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5年內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的,每次減20分。
(二)不良征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每有一次一般失信行為的,減3分;每有一次嚴重失信行為的,減12分。
第十一條 申請人自雄安新區設立前在雄縣、容城縣、安新縣(含托管區域)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連續居住、納稅的,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納稅年限均自2017年4月1日起計算。
第三章 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人口落戶積分
第十二條 雄安新區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北京戶籍人員,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在雄安新區落戶。
第十三條 雄安新區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非北京戶籍人員,符合雄安新區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人才認定標準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在雄安新區落戶。
第十四條 雄安新區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其他非北京戶籍人員,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積分落戶。
積分落戶指標除本辦法第七、八、九、十條規定外,還包括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和連續居住指標。申請人在京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每滿1年積3分,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1分。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十五條 積分落戶每年受理一次。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向公共服務部門或其委托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積分落戶。
申請人及其證明材料出具人應對提交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后,公共服務部門及其委托機構應當場核驗。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材料。
公共服務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組織相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材料,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共服務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八條 公共服務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和落戶計劃,按照積分從高到低擬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并向社會公示7日。
第十九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申請人應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公示期內被舉報且查證屬實的,取消申請人積分落戶資格,落戶名額按照積分排名依次遞補。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取消積分落戶資格,當年及以后5年內不得申請積分落戶;已辦理落戶的,予以撤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辦理積分落戶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雄安新區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雄安新區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人才認定標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雄安新區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改革創新雄安新區人口服務管理,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指導意見》《關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區深化戶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關于雄安新區深化戶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意見》等政策,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河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結合雄安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雄安新區區域內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服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有人在雄安新區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雄安新區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非雄安新區戶籍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一)在雄安新區居住半年以上,并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
(二)屬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人口的。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應根據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證件管理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證件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學校等,應協助做好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工作。
第七條 非雄安新區戶籍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第八條 申領居住證,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和近期相片;
(二)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證明材料之一。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同時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其證明材料出具人應對提交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對符合申領條件、材料齊全的,應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條 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在居住證簽發或簽注每滿1年前3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中止居住證使用;按規定簽注后恢復使用。
第十一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繳納證件工本費。
第十二條 居住證登載信息發生變化、損壞難以辨認或丟失的,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變更、換領或補領手續。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交回原證。
第三章 權益和保障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和雄安新區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和雄安新區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積分管理
第十六條 雄安新區實行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
公共服務部門應建立健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明確各項指標的項目、標準,并根據雄安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申請人在申領居住證后,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公共服務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申請核定居住證積分。
申請人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的,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公共服務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申請變更居住證積分。
公共服務等相關部門應共享與居住證積分指標相關的信息,為申請人申請核定、變更積分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公共服務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核定申請人積分,并為居住證申請人提供積分查詢服務。
第十九條 居住證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可享有相應的住房保障、養老服務、學前教育等公共服務及相應的福利待遇、辦事便利。符合雄安新區積分落戶條件的,可申請在雄安新區落戶。
公共服務等相關部門應規定居住證積分享有公共服務的具體項目、辦理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