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網訊(記者 李相伯 蔡洪坡)10月22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省檢察機關服務“六穩”“六保”、護航民企發展情況,并公布4起涉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典型案例。
圖為發布會現場。
危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案件:寧某敲詐勒索案
2015年4月,寧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車載其妻子張某)行駛至承德某村委會門前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致張某受傷住院。經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寧某負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寧某以此次事故系某公司修路所導致為名,多次向某公司索要賠償,索要未果后,為迫使某公司給付其索要款項,寧某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舉報某公司存在違規作業、手續不全等問題。經相關部門核查,寧某舉報問題不存在。在收到相關部門答復后,寧某仍給某公司給施壓。某公司為維護企業形象、避免企業正在申報審批的事項受到影響,被迫同意寧某要求,將9萬元轉賬至寧某個人銀行賬戶。
承德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及時對寧某以敲詐勒索罪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最終,法院經審理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寧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1萬元。
在檢察機關的有力指控下,寧某最終認罪伏法,主動退賠被害企業涉案款項,被害企業對寧某也表示諒解。該案的依法辦理,保障了企業的合法權益,化解了社會矛盾,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民營企業涉刑事風險案件:張某職務侵占案
2012年3月,北京某物業管理發展有限公司投資成立張家口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并將計劃財務部張某派往張家口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任財務經理,主持財務工作。截至2019年3月11日,張某利用擔任財務經理的職務便利,共計將公司賬戶資金19441623.56元人民幣非法據為己有用于個人消費揮霍,2019年3月18日張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2019年10月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檢察院將該案提起公訴,2019年12月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被告人張某作為公司財務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資金非法據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張某對其職務侵占行為供認不諱,但是對犯罪數額提出異議。檢察機關承辦人仔細核對審計報告及相關票據,發現審計報告確實存在重復計算情況,對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響,及時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由鑒定機構出具補充鑒定,準確認定涉案數額,最終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在辦理該案的同時,檢察機關還及時指出企業管理中的漏洞和風險,通過以案釋法的形式向企業進行法治宣傳,助力企業規范管理。
民營企業民事風險案件:某建材有限公司與張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5年9月2日,張某與某建材有限公司簽訂供銷合同一份,由張某為某建材有限公司送煤610.72噸,每噸530元,總價款323681元。某建材有限公司給付部分貨款,張某將某建材有限公司起訴至廊坊市大城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建材有限公司給付剩余煤款238347元。某建材有限公司因未收到開庭文書缺席庭審,大城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某建材有限公司給付張某煤款238347元。后某建材有限公司向大城縣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
大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廊坊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廊坊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后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判,改判某建材有限公司給付張某煤款6681元。
大城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該案件時,承辦檢察官通過聽取當事人意見、調閱審核案卷,發現如下疑點:一是送達問題。該案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法律文書未送達至某建材有限公司負責人,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出席法庭參加訴訟,也未上訴。進入執行程序后,某建材有限公司得知判決,申請法院再審被駁回。二是事實證據問題。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支付貨款的事實缺乏證據證實。針對上述疑點,檢察官走訪了某建材有限公司,聽取了涉案公司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陳述,按照法定程序固定、提取了相關書證,經查,某建材有限公司賬目顯示某建材有限公司已向張某支付大部分貨款,該公司與張某沒有其他業務往來,法院認定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支付貨款證據不足。檢察機關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幫助企業將案件的事實真相予以還原,上下兩級院接力監督,最終獲得再審改判,為某建材有限公司挽回經濟損失231666元。
檢察機關依法審慎辦理涉民企案件:武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案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武某、穆某在不具備生產資質的情況下,在廊坊市安次區生產、包裝“六神”牌花露水、包裝“云南白藥”牌牙膏,包裝“大寶”牌SOD蜜。武某、穆某在未經“六神”、“云南白藥”、“大寶”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具有上述三種商標標識的包裝盒進行包裝,并對外銷售,銷售“六神”花露水金額共計人民幣47450元。2019年3月25日,廊坊市安次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生產現場扣押涉案三種物品,價值人民幣73134.7元。
該案由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最終,法院經審理,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武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穆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物予以沒收。
2019年3月15日,新聞媒體報道廊坊市安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與區大氣辦的聯合執法中,發現安次區一民房內疑似有加工黑作坊。2019年3月22日,廊坊市安次區人民檢察院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送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函,建議該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19年3月25日廊坊市安次區人民檢察院向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要求安次分局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安次分局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于2019年3月29日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刑事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