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網特約評論員 筆鋒
8月16日晚,山東青島市黃島區法院針對網傳的錯誤補正裁定進行了通報。通報表示,2020年5月20日,該院受理(2020)魯0211民初8429號合同糾紛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并做出判決。該案判決理由、裁判依據均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主文卻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屬于判決結果錯誤,不屬于筆誤范圍,辦案人做出改變判決結果的補正裁定顯屬不當。現原告表示將提起上訴。辦案人做出改變判決結果的補正裁定顯屬不當,辦案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該院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辦案責任。
涉事法院及時回應輿情并通報,這種態度值得認可。梳理報道可知,該事件的大概事實為,該案裁判文書的評理部分、裁判依據均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判決結果卻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雖然這不是典型的“烏龍判決”,卻屬于裁判理由與裁判結果的“烏龍”和抵牾。但是,案件承辦人在處理該差錯判決時,以補正方式糾正錯誤,措施明顯不當,有損司法公信。
根據有關規定,補正裁定主要適用于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通俗而言,補正裁定就是對裁判文書中存在的無傷大雅的筆誤進行修訂更正。其不能改變裁判文書對當事人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的處理,也不能改變裁判文書的原有意思。
隨意對裁判文書進行補正既不嚴肅,也有損司法公信和裁判權威。因為,裁判文書是審判機關依照事實,依據法律對當事人權利進行處分,對現有利益進行再調整,再分配的權威法律文書。其事關當事人財產權益乃至人身自由,也事關當事人和公眾對法律和司法機關的信任。
試想,一個錯誤百出的裁判文書,怎能讓人相信承辦法官是在用心在辦案?尤其是,如果裁判結果也能補正的話,將使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大打折扣,讓人無所適從。
不能否認的是,現實中,在訴訟“爆炸”背景下,案多人少矛盾尤為突出。而且,法官是人而不是神,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在紛繁復雜事務和多如牛毛案件的巨大壓力下,出現部分錯誤在所難免。但此事件中,裁判理由、裁判依據與裁判結果的“烏龍”,顯然不屬于補正的事項。
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利害關系,引導當事人提起上訴,通過二審程序予以糾正。如果當事人不愿意上訴的,則應通過再審程序予以糾正。這樣的事后救濟,完全合法合理,也能有效挽回錯誤判決帶來的不利影響。
遺憾的是,承辦法官沒有及時采取正確的糾錯途徑糾錯,而是錯上加錯,以錯誤和不合法的方式糾正所犯的錯誤,最終釀成大錯。對此,涉事機關理當依法依紀作出處理,挽回不利影響。其他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更要引以為戒,認真辦好每一個案件,認真撰寫每一份裁判文書。讓公平正義通過裁判文書得以實現,避免錯誤的裁判和錯誤的糾錯損害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