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亮點解讀
創新建立五級河湖長制度體系
《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于3月22日起施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這部條例有哪些特色和亮點?筆者采訪了有關專家。
堅持規劃先行強化剛性約束
條例專章規定編制全省河湖保護和治理規劃,規劃具體內容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水域岸線管控、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等要求,依法劃定河湖管理范圍并與“三條紅線”相銜接,嚴格規劃審批、變更程序,增強規劃執行剛性。同時為提高規劃實施針對性,加強水源地保護和重點河湖專項整治,創新確立了河湖保護名錄制度。
優先推動生態保護和生態修復
條例針對我省河湖水資源短缺、水生態脆弱等突出問題,將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貫穿條例始終,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河湖生態修復和保護機制,采取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生態修復、生態補水、節約用水、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推進水系連通、嚴格工程審批等一系列措施,堅持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把河湖保護和治理納入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修復中統籌推進,著力加強河湖水系自然生態保護。
強化河湖治理恢復河道功能
條例將河湖治理擺在突出重要位置,堅持跨區域統籌,全流域、全過程系統治理,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盡快實現河湖生態系統的結構完整、功能修復。條例強調全面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嚴格審批涉及河湖的規劃、土地、項目,嚴格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統籌兼顧群眾生產生活和河湖生態保護需求,著力對非法排污、設障、捕撈、養殖、采礦、圍墾、侵占水域岸線等活動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嚴格規范采砂行為,要求編制河道采砂與整治規劃,劃定禁采區、可采區,明確禁采期,實行嚴格的河道采砂許可制度。
明確在河湖管理范圍內禁止八種行為
條例明確規定,河湖管理范圍劃定應當與生態保護紅線劃定、自然保護區劃定等相銜接,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內容,并作為編制河湖保護和治理規劃的基本依據。河湖管理范圍應當向社會公示,同時對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損害防洪工程設施,影響、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圍湖造地或者擅自圍墾河道,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違法向河湖排放、傾倒廢棄物以及其他違法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推進兩區建設和大運河保護
河北地處京畿重地,擔負著建設首都水源涵養功能區和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的重要政治任務。條例在嚴格飲用水源保護、加強生態修復的基礎上,專門作出規定,承德、張家口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多源引水、保護濕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養功能,改善生態環境。
大運河主河道流經河北省東部,連接廊坊、滄州、衡水、邢臺和邯鄲5市21個縣(市、區),其重要歷史文化資源亟須保護。條例規定大運河沿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護、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實現大運河沿線區域綠色發展、協調發展、高質量發展。
推動河湖長制從“有名”向“有實”轉變
條例把我省有關規定和各地實踐經驗通過立法固定下來,在四級河湖長制的基礎上將村級納入其中,創新五級河湖長制組織體系,鄉級以上設總河湖長。進一步發揮河湖長制重要作用,條例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明確工作機構和主要職責,健全工作機制,加強河湖巡查,強化督辦問責,建立公民參與河湖巡查工作機制,推動河湖長制從“有名”向“有實”轉變,使河湖長制成為河湖保護和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