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聯網條件下,個人信息被非法收集、記錄、盜用的問題一直受到人們關注,網絡用戶的個人權益需要加強保護。網絡經濟發展與個人信息保護應該并行不悖
在互聯網經濟迅速發展形勢下,個人信息被非法收集、記錄、盜用的問題一直受到人們關注。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期組織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查手機應用軟件,對發現存在問題的企業督促整改,有16款APP未完成整改,所涉問題包括私自收集個人信息、私自共享給第三方、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不給權限不讓用、賬號注銷難等。
從社交媒體的通信聯絡,到衣食住行、醫療健康等,人們的工作生活與網絡空間交疊共生程度正不斷加深。2019年1月份,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四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開展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專項治理的公告》指出,我國近9億網民中手機上網比例高達99.1%。移動互聯網應用商店上架推廣的APP有近400萬款,總下載量超萬億次。在此過程中,手機應用軟件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也逐漸增多。
在5G、人工智能等技術的推動下,網絡經濟獲得了更為強勁的增長動力,各類網絡應用的注冊用戶節節攀升。不過,有些移動終端上的應用服務,強制授權、過度索權、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的現象,以及未制定并公開隱私政策、未經用戶同意收集個人信息、未提供注銷賬號功能等不規范行為,都隱藏著個人信息泄露、濫用風險。
手機應用軟件的推廣使用,首先應保障個人用戶的信息知情權。“知情同意”,不應成為應用服務商的萬能免責條款。在眾多被網民一劃而過的“知情同意”條款下,為了獲得某種應用的使用權,使用者讓渡了對個人信息的掌控。個人信息一旦被手機應用軟件獲取,作為信息權利主體的個人,就難以實時掌控個人信息使用情況。基于上述問題,應用服務商應該主動向信息主體提供個人信息使用報告。
事實上,個人信息權本身包括信息主體對本人個人信息享有的各項權利,如知情權、準許權、異議權、更正權、刪除權、封鎖權、保密權、報酬請求權等。個人信息知情權應該成為民事主體重視的民事權利。作為應用服務的注冊使用者,個人信息知情權應成為信息主體與應用服務商之間基于利害關系產生的私權利,更有賴于應用服務商履行保護用戶信息的義務。因此,對于APP存在私自收集、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私自共享給第三方等行為,應適時加大懲處力度,該整治規范的依法加強整治規范,有些情況下可適時提起刑事訴訟。
為了更好保護個人信息,手機應用軟件的網絡平臺應嚴守法律規范,做好自我審查義務。從全國兩會代表委員的相關提案,到近日頒布的《民法典》設立專章加大個人信息保護力度,都說明在互聯網條件下,網絡用戶的個人權益需要加強保護。網絡經濟發展與個人信息保護應該并行不悖,網絡經濟的發展應基于一種良性、合法、合規的方向建設,這樣才能最終建立一個良善有序的網絡經濟秩序,進而實現全民共享的網絡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