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 題:動物防疫法大修,如何織密動物疫病防控法網?
新華社記者胡璐
動物衛生事關畜牧業轉型升級,也與生態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密切相連。26日,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為何要修改動物防疫法?如何織密動物疫病防控法網,全面提升動物衛生水平?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
調整方針: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
“動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訂實施以來,我國動物防疫工作不斷加強,在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及生態環境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介紹說,但由于我國大多數生產經營主體養殖方式比較落后,基層動物防疫體系薄弱,加上動物及動物產品國際貿易活動頻繁,動物防疫面臨著復雜、嚴峻的形勢,需要盡快修改動物防疫法。
長期以來,我國動物防疫工作堅持“預防為主”方針,控制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病大范圍發生。但從動物疫病流行規律看,單純預防難以有效遏制動物病原體變異及侵害。有計劃地控制、凈化、消滅對畜牧業和公共衛生安全危害大的重點病種,推進重點病種從免疫臨床發病向免疫臨床無病例過渡,逐步清除動物機體和環境中存在的病原,降低疫病流行率,縮小病原污染面,是消滅重點動物疫病的科學路徑,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為此,草案調整完善動物防疫方針,即“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
中國農業大學動物科技學院教授曹兵海說,隨著社會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活體動物的活動范圍顯著擴大,單純預防很難阻擋疫病進入。此時加快修改動物防疫法,強調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將推動畜牧業轉型升級,助力公共衛生安全。
完善管理:構建完整動物防疫管理制度鏈條
草案建立健全動物及其產品調運監管制度。草案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動物疫病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可以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動物、動物產品由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牽頭建立動物、動物產品衛生防疫安全追溯協作機制,對從事動物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動物運輸車輛實行備案管理制度;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省的指定通道并開展監督檢查。
“強化動物及其產品調運監管,是控制動物疫源疫病發生跨區域傳播的重要舉措。”曹兵海表示。
草案建立病死動物及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從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等多方面完善了有關動物防疫管理制度。如在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方面,增加對動物疫病開展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凈化、消滅及限制動物、動物產品調運等措施;在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方面,對免疫病種和區域賦予地方政府較大自主權,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職責,由“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調整為“對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監督管理”;在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預警方面,增加野生動物及陸路邊境地區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預警內容;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方面,擴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范圍,將動物專業交易市場納入審查范圍。
此外,草案還完善了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制度,要求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
明確責任:壓實生產經營者、行業部門、地方政府責任
草案立足于構建責任明確、各負其責、各盡其能的防疫責任體系,壓實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行業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地方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
草案規定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強制免疫主體責任;從事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地方政府在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重點動物疫病凈化消滅、保障防疫檢疫條件等方面承擔屬地管理責任;動物防疫執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承擔。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說:“我國動物防疫主要由政府獸醫機構承擔,鄉村獸醫協助。長期以來,基層動物防疫體系薄弱,生產經營者動物防疫意識淡薄,主動性不足。以立法的方式強化動物防疫責任,將匯聚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強大合力,有效提高動物衛生水平。”
草案還對違法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違法調運動物、動物產品,未經指定通道跨省運輸動物、動物產品,持有、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等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強化保障:重點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補助及管理經費納入政府預算
劉振偉說,近年來,國家通過產業政策、財政、保險等措施,在動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出臺了一些保障措施,草案將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轉化為法律規定,并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一些內容:
——拓展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對動物防疫工作的保障范圍,將重點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補助及管理經費納入政府預算;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畜禽養殖保險;
——增加了動物防疫工作人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因公參加動物防疫致殘、致病、死亡人員的補助撫恤留出制度接口,增加了動物防疫人員享受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的規定;
——增加國家對動物防疫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等技術創新研究開發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