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應了解人防設施在防空和防突發事故方面的作用,并關心設施的維護情況。根據《人防法》關于“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侵占人民防空設施”和“不得進行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防護能力的作業”的精神,居民應具體做到:
(1)不向人防工程中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等。
(2)不在人防工程中生產、存儲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有腐蝕性的物品。
(3)不堵塞工程出入口、通風口,不私自拆用、搬遷人防警報設備。平時人防工程的使用者要承擔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平戰轉換的任務。不占用或混用人防通信頻率和防空警報信號,不濫用人防標志。
(4)發現有損壞人防設施的行為,要立即制止,并報告人防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