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五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本條是關于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給予優惠政策的規定。
一、“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政策”,是一貫做法。這里所說的“人民防空設施建設”,主要是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的孔口、口部偽裝房和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等設施建設。修建人民防空的宗旨,國家和社會不僅要從財力上予以保障,而且國家要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保護和扶持人民防空設施建設,不斷提高我國人民防空的通信警報保障和人員掩蔽程度。這些優惠政策主要有: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免征投資方向調節稅;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建設免征土地稅;人民防空部門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免征營業稅、所得稅;人民防空工程內的通風、照明、排水等用電給予電價照顧;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租用電路和使用頻率實行按戰備標準價格的照顧。
這里所說的“按照有關規定”,主要是指: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國家人防辦《關于人防工作改革幾個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86]9號)規定:國家各部門在經濟政策等方面應給予必要的扶持,實行優惠政策。對自籌人防經費、人防事業征收經費或集資進行人防戰備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為了鼓勵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單位的積極性,工程改造、內部裝修和設備購置需要的經費,當地銀行可給予低息貸款;各單位、各部門、各行業對在城市修建地下防護設施的選點、施工、出入口設置和與其相適應的地面的配套工程等應積極支持,提供便利;在地下經營的項目照明、除濕、通風等管理費用開支大,如納稅確有困難可提出申請,經稅務部門按管理權限審批,予以減免。人民防空工程內的通風、照明、排水等戰備設施用電,按非工業電價收費。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人防部門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費暫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86]財稅管字第038號)、《關于對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免征所提稅問題的通知》([87]財稅國字第003號)和《關于人民防空辦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費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36號)分別規定:對人防部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費,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人防部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費,暫免征收營業稅;對企業單位使用人防工程取得的生產所得,納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照顧。
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中明確,人民防空工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稅率為0%。對上述這些優惠政策,國家用法律形式作了規定,這對于保證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是非常重要的。
二、“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是指為有效組織人民防空,促進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利用自有資金、集資、合資、引進外資等多種形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這對于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速度,提高掩蔽程度,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十分有利的。
三、“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是指在平時人民防空工程建成后,由投資者使用、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開發利用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戰時,根據本條規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調配使用。需要說明的是,在城市居住小區由房地產開發單位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平時可由投資者使用管理,也可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