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國家秘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近年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密檢查和泄密違法案件查處工作中,“國家秘密”被出售到廢品收購站的案件時有發生,流失大量的涉密文件資料,給國家安全造成了難以估量的危害后果。本來是國家嚴禁泄露的涉密文件資料,怎么會變成廢品收購站的“廢品”呢?筆者擬對近年來發生的有關案例進行整理分析,探討這一現象背后導致泄密的原因。
違規清理涉密載體
案例1:2017年6月,在某市一廢品收購站點,發現大量某醫院涉密文件資料。經查,2016年10月,該醫院組織對全院各類涉密文件資料進行清理,沒有及時送銷,而是隨意存放在樓道儲藏室內。3月,該院保潔員田某在打掃儲藏室時,誤將95份文件資料(含機密級3份,秘密級41份)當作一般性圖書資料出售給廢品收購站。事件發生后,給予該院保密員韋某嚴厲處分,對其他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處理。
案例2:2018年3月,某國企人力資源部職員張某,在處理部門文件過程中,由于剛剛入職,對業務工作不熟悉,未遵守涉密文件資料銷毀有關規定,將2本涉密圖書夾雜在其他文件資料中交由保潔人員處理。隨后,保潔人員將上述文件出售給廢品收購站點。事后,該單位給予張某通報批評,調離現崗位,對其他責任人分別給予相應處理。
這是兩起因違規清理涉密載體導致的泄密事件,反映兩個方面問題:一是不遵守涉密載體管理相關規定。機關單位不重視涉密文件管理工作,收發秘密載體,不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等手續。據了解,案例2中涉密圖書封面的塑封皮至收繳時還未拆封,也就談不上對該書辦理登記、簽收手續,管理人員更無法掌握該書的去向。二是清理、管控涉密載體的工作人員警惕性不強,沒有區分載體涉密與否的意識。如案例1中,醫院組織對各類涉密文件資料進行清理后,沒有及時送銷,也沒有按規定妥善保管,后被保潔人員誤當作普通垃圾出售給廢品收購站點,導致泄密。案例2中,該國企組織新入職人員清理涉密資料,新入職人員對涉密載體概念都不清楚,暴露出該機關單位內部管理薄弱,涉密載體的收發、傳遞、使用、保存等環節也未形成閉環管理。
工作變動未及時清退涉密載體
案例3:2015年1月,時任某商業銀行辦公室主任的方某領取了1本秘密級圖書,供其工作中使用,7至10月間,方某因崗位調整忘記持有該書,致使該書被樓層保潔員余某與其他非涉密圖書一并賣給了廢品收購站點,后被從事舊書售賣活動的金某購得并網上售賣。事件發生后,該單位給予方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予以通報批評,分別給予其他責任人相應處理。
案例4:2009年,李某從某省政府部門退休時違反相關工作規定,未移交其所掌握的大量涉及國家安全工作秘密事項的文件檔案,并私自將這些文件檔案帶回家中存放,后將個人保管的涉密資料處理給廢品收購人員。經鑒定,李某留存絕密級國家秘密文件1份、機密級國家秘密文件5份、秘密級國家秘密文件6份。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利用其原在政府部門工作接觸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的機會,非法留存屬于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罪。
涉密載體不屬于私人物品,不能由個人私自保存和處理。依據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的規定,涉密人員、秘密載體管理人員離崗、離職前,應當將保管的秘密載體全部清退,并辦理移交手續。上述案例中反映的問題有兩個方面:一是違規保存管理涉密載體。涉密載體長期散落在個人手里,使用無登記,移交無手續,有關機關、部門底數不清、數量不明,作為使用人,將涉密載體當成個人財產,隨意處置。如案例3中,方某崗位調整后忘記持有涉密圖書,直到離職時也沒有任何人對其進行清退涉密載體提醒,便自行進行了處理。二是人員工作變動未及時清退涉密載體。涉密人員調離工作,或因退休、辭職、退職等原因離開原來的涉密工作崗位時,少數人漠視保密規定,以為可以自此卸下責任,不用按保密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如案例4中,李某未將個人使用和管理的涉密載體全部清理退還原工作單位,還將原單位發給其使用保管的涉密文件檔案帶回家中,最終造成泄密。
違規銷毀涉密載體
案例5:2010年2月,某市國土局土地整理處申請購買16張機密級紙質地形圖,2015年3月,該局搬遷新辦公地址時,因擔心涉密地形圖在搬遷過程中遺失,該處處長李某、工作人員蔣某在原辦公地址清理核對后,現場進行了燒毀處理,且兩人未等燃盡就離開現場,致使部分資料流出,被撿拾廢品人員拾取后賣給了廢品收購站點。事后,該單位給予李某行政警告、蔣某行政記過處分。
案例6:2013年8月,有關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某市H單位門口垃圾桶內有大量疑似涉密圖紙資料。經查,2012年10月,H單位承擔了一個重要工程項目,還與委托方簽訂了保密協議,雙方對項目相關的保密工作提出了要求。2013年7月,H單位辦公場所搬遷過程中,檔案管理人員廖某將項目設計的修改圖紙作為廢品交由清潔工作人員處理,最終被丟棄在公司門口的垃圾桶內。經鑒定,上述圖紙涉及1份秘密級國家秘密。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廖某通報批評,并調離涉密崗位。
涉密載體的銷毀,是涉密載體管理的最后一步,如果管理不到位,也有可能發生泄密事件。主要問題出現在:一是未履行涉密載體銷毀的相關程序。保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確保銷毀的國家秘密信息無法還原。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案例5中,李某、蔣某無知無畏,缺乏保密常識,在未履行任何銷毀手續的情況下,自行、隨意燒毀機密級紙質地形圖,未等燃盡離開現場,造成泄密。二是銷毀主體不適格。銷毀涉密載體應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承銷單位銷毀,且應當由有關人員在場監銷,并由監銷人員和銷毀人員共同簽名。案例6中,廖某將涉密圖紙隨意交給保潔人員處理,后又被扔到垃圾桶內,從而導致泄密事件的發生。
從上述幾個案例我們發現,保密工作中,機關單位有不少“差不多先生”,做什么事情都滿足于差不多、不認真、無所謂,從保密事業發展的需要來看,這種“差不多”其實就是“差得多”,差了對國家安全的堅守,差了與敵人斗爭的勇氣和銳氣,差了保密工作應有的本色。只有本著對黨的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多一分遵章守紀,少一分松懈大意,才能守住國家秘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