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該決定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礎。在此之前的2月14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決定》是省級人大第一部專項規定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地方性法規,其產生于我國各地正全力以赴抗擊新冠病毒疫情的當下,凸顯了其社會意義。正如《決定》所規定,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倡導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飲食習慣,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現在看來,雖然部分內容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內容略有不同,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在實施中要遵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但該《決定》在我國生物安全立法和制度建構上也有著重要的法治意義。
第一,《決定》是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國家安全體系,保護生物安全的一次重要的地方立法嘗試。習近平總書記2月14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指出“要從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盡快推動出臺生物安全法,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制度保障體系”。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國家安全體系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內容,上述有關生物安全的闡述是“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思想的重要發展,對于我國生物安全立法有極為重要的指導作用。《決定》雖然只是“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一個地方性專項決定,但是在生物安全層面對于落實總體安全觀思想、完善國家安全體系有重要的實踐價值。因為從2003年非典疫情和這次新冠肺炎疫情可以看出,能否“食用”和如何“食用”野生動物已經是生物安全的關鍵環節之一,對此規范不當可能對于人民健康和國家安全帶來重大危害。天津作為一個有著大片濕地、山林的北方城市,是許多候鳥、野生動物遷徙和生存的重要地區之一,這些年也發生過許多偷捕偷獵野生動物進行食用的案件,存在著重大的生物安全隱患,《決定》的制定對于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撐。
第二,《決定》明確地確立了“禁止食用為原則,可以食用為例外”的基本法律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于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和非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是否可以食用的保護是有根本性的區別,前者一律禁止食用,而后者只是禁止食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因而很容易讓人產生這樣的理解:非重點保護動物都是可以食用的,只是需要有合法的來源證明,實際上在觀念上容易讓人形成了“可以食用為原則,禁止食用為例外”的認知。因而我們經常在生活中說這樣一個笑話,說中國人只要看到一個陌生的動物首先會問“它能吃嗎”,這恰恰就是這種認知的一個下意識反應。《決定》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一)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三)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前款規定中經依法許可人工繁育、并經依法許可食用且檢驗檢疫合格的除外。”這樣的規定確定了一個基本前提──所有的陸生野生動物都是不可以食用的,除非是“經依法許可人工繁育、并經依法許可食用且檢驗檢疫合格”的個別例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沒有修改的情況下,這樣的規定從規范意義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并不矛盾,但在原則的明確性上有根本性的不同。這對于人們樹立正確的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理念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決定》進一步明確了可以食用的野生動物范圍。基本范圍為“經依法許可人工繁育、并經依法許可食用且檢驗檢疫合格”的野生動物,并且實行明確的清單制度──“本市實行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名錄管理制度,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會同市農業農村、市市場監管委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通過以上兩條規定的結合,可以從正面和反面明確界定可以食用野生動物的種類,對于人們準確理解俗話所說的“保護動物”是很有利的,并非是生活中很多人所認知的“重點保護動物”才是“保護動物”,而是“不能食用的”都是“保護動物”。
總之,《決定》作為一個專項的地方性立法,對于人們轉變食用野生動物的觀念、樹立野生動物保護理念、維護生物安全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有助于通過地方性探索為全國性生物安全立法的制定積累經驗。
作者: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 郭慶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