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制度構成,通過法律保障和管理生物安全已成全球共識
加快推進我國生物安全領域的良法之治,才能更好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是對我國治理體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時強調,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項重大任務。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新興生物技術在為人類健康帶來福祉的同時,也對生物安全構成了新的威脅。進入20世紀以來,世界范圍內因傳染病暴發、外來生物入侵、農作物病蟲害等生物安全問題造成的危害,已經引起各國高度重視。早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就簽署了《21世紀議程》和《生物多樣性公約》,專門提到了生物安全問題。從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對于生物實驗室管理、微生物安全管理、食品藥品生物安全管理等生物安全管理問題,均有相應制度規范。可以說,生物安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制度構成,通過法律保障和管理生物安全已成全球共識。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針對這次疫情暴露出來的短板和不足,抓緊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該堅持的堅持,該完善的完善,該建立的建立,該落實的落實。當前,我國在生物安全立法方面存在相對滯后的問題。例如,我國2000年就制定了《中國國家生物安全框架》,致力于建立科學完備的生物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但因生物安全涉及眾多領域,這一法律制度體系尚不夠完善。此次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也從一個側面凸顯了完善我國生物安全領域法律制度體系的緊迫性。
加快推進我國生物安全領域的良法之治,才能更好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在生物安全立法方面,我國已經頒布了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物防疫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漁業法、農業法等法律及其配套法律法規,但缺少一部提綱挈領的綜合性法律來確定生物安全管理中的基礎性問題,如適用范圍、管理體制、監管手段、懲罰機制等。對此,去年10月,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據介紹,其適用范圍主要包括: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研究、開發、應用生物技術,保障實驗室生物安全,保障我國生物資源和人類遺傳資源的安全,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等等。
進一步完善我國生物安全領域的制度建設,應當以生物安全法立法為引領,以危險生物活動管理專項立法為骨干,以生物安全標準制度、生物技術貿易制度、生物安全能力激勵制度、生物技術損害救濟制度為依托,注重與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協調,實現生物安全領域的良法善治。在這一過程中,既要體現世界生物安全立法的最新發展趨勢和理念,統籌保障人民群眾安全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也要及時回應社會公眾的關切,明確提出科技倫理的要求,從而確保法律概念清晰完備、法律體系協調一致、法律價值導向正確,為我國生物安全筑牢法律屏障。
(作者為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 人民日報 》( 2020年02月20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