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網訊(記者 劉昆鵬 王嵐 畢雪梅)傳染病防治關系到每一個人的生命健康,面對新冠病毒肺炎的肆虐,依法防疫、科學防控至關重要。你知道《傳染病防治法》嗎?又對它有多少了解?河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傳染病防治專家梁良來為你答疑解惑!
《傳染病防治法》新冠肺炎屬于哪類傳染病?
據梁良介紹,這次的新冠肺炎應該說是一個新的傳染病,在《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將突發的、不明原因的一些傳染病調整到傳染病防治法中。所以,基于這次對新冠肺炎的一些病原學、流行病學等等的了解和認識,國家衛生健康委把新冠肺炎納入到了法定傳染病的乙類管理,但是采取的是最嚴格的甲類的預防控制措施。“我們目前所有的各級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等采取的一系列的防控措施也是有法可依,我們所有的工作都是在傳染病防治法的指導下開展的。 ”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相關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