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貫徹實施反間諜法提高反間諜安全防范法治化水平
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王愛立
11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頒布實施5周年。在此前夕,《法制日報》記者就反間諜法的實施等情況,采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王愛立。
記者:國家安全體系是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總抓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工程。作為國家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取得了哪些進展和成就?
王愛立: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國安委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正式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標志著我們黨對國家安全理論和實踐的認識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總體國家安全觀作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新形勢下的國家安全工作指明了正確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5年來,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科學指引下,我國的國家安全理論創新與實踐創造同步發展,國家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平不斷提高,初步構建起了中國特色的國家安全體系。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國家安全法治體系。
目前,我國已有很多法律法規都不同層面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內容涵蓋國家安全的各個領域,已經初步構建起國家安全基本法律制度體系框架。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相繼制定了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網絡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國家情報法、核安全法、密碼法等一系列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綜合性或專門性法律。它們以國家安全法為統領,是我國國家安全最基本的制度保障,發揮著“四梁八柱”的重要作用,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
記者:今年是反間諜法頒布實施5周年,這部法律的出臺和實施有何重要意義?
王愛立: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反間諜法。同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反間諜法是對1993年公布施行的國家安全法改名后修訂而來的。一方面,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際地位的提高,我國國家安全面臨新的形勢和挑戰。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時空領域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寬廣,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復雜。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需要制定一部具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新國家安全法,將1993年國家安全法修訂為反間諜法,為制定新的國家安全法做好準備;另一方面,反間諜工作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法律上進一步規范。對多年來堅持并行之有效的原則和制度,也需要通過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因此,反間諜法對原國家安全法從名稱到內容,進行了全面修訂。
反間諜法以原國家安全法為基礎,更加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其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將實踐檢驗有效且反間諜工作確需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新形勢下的反間諜工作。二是首次對間諜行為進行法律界定,明確了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相關任務等五類間諜行為,有利于依法打擊和懲治間諜行為。三是確定了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明確了公民和組織的義務,有利于組織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構建反奸防諜的鋼鐵長城。四是與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更加到位,有利于更好地開展反間諜工作。
今年11月1日,我們即將迎來反間諜法頒布實施5周年。這5年來,反間諜法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對于在反間諜領域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提升反間諜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依法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記者:根據反間諜法規定,反間諜不僅是專門機關的職責,也是公民和組織的法定義務。請您談談對這方面的認識。
王愛立: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動員全黨全社會共同努力,匯聚起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力量”。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是黨的群眾路線在隱蔽戰線的具體體現,是中國特色國家安全工作的政治優勢,也是我們克敵制勝的重要法寶。在新時代的反奸防諜工作中,我們必須繼續堅持和發揚“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這一原則,大力加強人民防線建設,組織動員各級各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參與,筑牢反奸防諜的“鋼鐵長城”,讓間諜行為無處遁形,從真正意義上打一場反間諜“人民戰爭”。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國家安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珍惜祖國的榮譽,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是每個公民的神圣職責。反間諜法也將“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確定為反間諜工作的原則,在第四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在第十九條中規定,“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2017年11月公布施行的反間諜法實施細則還規定,“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的工作,應當接受國家安全機關的協調和指導”,為“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的結合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總的來看,反間諜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了公民和組織負有反間諜安全防范的責任和義務,這些規定對于動員公民認真履行法定義務,支持國家安全專門機關做好反間諜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實踐中,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認真行使有關職權,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好義務,共同保證好法律的實施。
記者:為了更好地推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落實反間諜安全防范法定義務,按照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我們要著重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王愛立:推動各部門、各單位履行反間諜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義務,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共同防范、制止間諜行為,是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的一個重要著力點。在我們的核心要害部位,更是如此。按照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首先,要推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提高反間諜安全防范的法律意識。做好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必須要依靠廣大的人民群眾。為保證公民自覺履行憲法規定的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我國反間諜法明確了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在教育和動員群眾方面,可以采用很多辦法,其中最有效的是靠機關和其他組織不斷進行教育和動員,因為公民作為社會的一員,是分散在不同的組織中的,這些組織最有條件將公民組織起來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宣傳和教育,也最有條件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開展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工作。所以,各單位和組織必須提高反間諜安全防范的法律意識,認真履行這一義務,將這一工作扎實做好,真正落實。
實踐中,有一些人因防范意識不足、警惕性不強,為境外的間諜組織等敵對勢力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有的人立場不穩、是非不辨,明知有人從事間諜活動卻不報告、不制止,聽之任之;有的人在國家安全專門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隱瞞、掩飾、拒絕提供,甚至設置障礙、妨礙反間諜工作以及其他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開展。這些都與憲法及反間諜法規定的公民義務背道而馳。各單位和組織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本單位內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防范、制止間諜等破壞行為,具有重要意義。只有自身的法律意識提高了,才能履行好反間諜安全防范的法定義務。
其次,要嚴格執法。反間諜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公民和組織不履行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的法律責任。國家安全專門機關要更加敢于用法,善于用法,嚴格執法。對于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履行反間諜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防范義務,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工作,推動落實防范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責任。同時,在工作中要依法執法,規范執法,注重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利,將依法行使職權與維護公民和組織合法權益貫穿于工作的始終。
第三,要做好普法宣傳。要采取日常性普法與節點性普法相結合的方式,面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大力普及反間諜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增強各單位的主體責任意識,提高各級領導干部、涉密人員的反奸防諜自覺性。同時,加大對公民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和提高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積極性,讓整個社會筑起一道堅實有力的反間諜安全防范大堤,使得那些進行間諜破壞活動的不法分子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