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日益嚴峻的環保問題,綠色建筑從上世紀60年代被提出后越發受到關注。簡而言之,綠色建筑就是能夠達到節能減排目的的建筑物,最大限度地節省資源、減少污染。近年來,國家提出了“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要求推廣發展綠色節能建筑。
11月23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教民向記者介紹說,這部條例填補了河北綠色建筑缺乏地方性法規的空白,不僅明確了政府及其部門職責,也完善了綠色建筑標準體系,提高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按照《河北雄安新區規劃綱要》要求,《條例》還規定雄安新區要推動綠色建筑設計、施工和運行,開展節能住宅建設和改造。
綠色建筑納入法治化軌道
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至2017年,河北省累計新建綠色建筑6781萬平方米,占同期新建建筑的16.1%。2018年前10個月,綠色建筑竣工面積2200萬平方米,綠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竣工面積達到50%以上。
獲得的綠色建筑標識數量和建筑面積均位列全國前十,這是河北省目前發展綠色建筑的總體成效。但是,由于各地重視程度不同、部門職責不清、缺乏有效激勵措施、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河北綠色建筑發展水平不一,亟待將綠色建筑納入法治化發展軌道。
“加強綠色建筑立法有利于促進河北綠色建筑健康快速發展,建設生態環境優良、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強的京津冀城市群,把雄安新區建成綠色生態宜居新城;有利于節約資源、降低能耗,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建筑業轉型升級,打好去產能攻堅戰;有利于改善人居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劉教民說。
為此,《條例》被列入河北省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計劃,并于7月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初審。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征求了省直有關部門、雄安新區管委會、各市縣人大常委會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召開立法座談會,赴多地實地調研,赴北京召開專家論證會,結合各方面意見建議作了反復修改,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最終表決通過。
這部條例分為總則、規劃設計與建設、運營改造與拆除、技術發展與激勵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43條。《條例》指出,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地、節能、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安全、健康、適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條例》明確了綠色建筑標準,規定建設具體要求;明確規劃建設管理程序,實現全過程監管;明確運營改造要求,補足制度短板;明確激勵措施,推動工作落實。
綠色建筑建設無縫隙監管
《條例》明確,綠色建筑按照國家標準由低到高分為一星、二星、三星3個等級。規定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筑,都應按照一星級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同時規定了3類建筑應按二星級以上標準進行建設。
同時,《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推動綠色建筑發展作為對下級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住房城鄉建設以及發展改革、城鄉規劃、自然資源、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綠色建筑相關工作。
圍繞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條例》提出,推動河北與北京、天津綠色建筑地方標準協同工作,加強信息交流共享,促進京津冀綠色建筑產業協同發展。
劉教民介紹說,《條例》規定了市、縣兩級要編制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并明確了規劃的編制主體、報批程序和主要內容。明確將專項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用地、規劃許可的規劃條件中提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并將其納入規劃條件核實。進一步明確工程建設程序。
“《條例》在規劃、用地、立項、設計、施工、監理、驗收、商品房銷售等環節,對落實綠色建筑等級要求作了具體規定,實現對建設全過程的無縫隙監管。”劉教民說。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專門提出,雄安新區要積極推廣綠色建筑,使用綠色建材,推動綠色建筑設計、施工和運行,并對農村新建建筑提出了鼓勵和引導的相關要求。
在綠色建筑運營方面,《條例》規定了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物業服務企業的運營主體責任,并要求建立全省統一的能耗統計監測平臺,通過評估和統計監測,為編制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額、既有建筑綠色改造提供依據。
在綠色建筑的拆除方面,《條例》規定,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綠色建筑,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確需提前拆除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嚴格責任提升法規剛性
對于綠色建筑發展,《條例》明確了諸多激勵措施,以推動工作落實。
在政策上,《條例》將綠色建筑產業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安排資金重點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研發活動、示范項目建設、推廣裝配式建筑和全裝修等建設方式,還有進行綠色建筑宣傳培訓、運營評估和統計監測等活動。
在技術上,《條例》支持企業開展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技術改造,大力發展綠色建材,推動建材工業轉型升級。
在稅收上,《條例》鼓勵研發綠色建筑技術,研發費用可以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等優惠政策。
在信用上,《條例》明確,主動提升綠色建筑等級標準的、主動采用裝配式或者商品房全裝修建設方式的、達到綠色建筑運營標準要求的,應當作為建設單位以及相關單位評優評先的加分項,并計入企業信用信息。
在容積上,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標準建設的居住建筑,因墻體保溫技術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在貸款上,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新建綠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裝修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上浮5%至20%,具體上浮比例由設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確定。
《條例》專設一章針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開發企業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設置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提升了法規的剛性和可操作性,敦促各方面公正執法、嚴格守法,通過鼓勵促進和監督約束齊抓共管,推進綠色建筑健康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