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今日對外公布↓↓↓
日前,中央紀委通報曝光了六起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典型問題,其中涉及河北1起:
河北省寧晉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企業長期違規排放污染地下水問題查處不力,寧晉縣副縣長李風杰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邢臺市環保局寧晉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張志峰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被免職,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立強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環境執法大隊原隊長閆海濤、鳳凰環保所原所長高恒波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被免職;寧晉縣水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趙武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水政水資源科原科長柳新征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被免職;鳳凰鎮黨委副書記、鎮長王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黨委委員夏宏英、白京華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唐山市紀委監委今日對外公布↓↓↓
唐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副調研員劉家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秦皇島市紀委監委近日對外公布↓↓↓
經市委批準,市文聯黨組書記、主席李茂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承德市雙灤區紀委監委今日對外公布↓↓↓
承德市雙灤區農牧林業和水務局工作人員盧占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于2018年5月21日,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河北法院集中公開宣判9起扶貧領域職務犯罪案件↓↓↓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脫貧攻堅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促進精準扶貧,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省法院深入開展了懲治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審判專項行動,重點打擊虛報冒領、貪污挪用、侵占私分惠民扶貧資金、專項補助資金等民生領域貪污賄賂犯罪,依法從嚴從快審理了一批發生在扶貧領域中的職務犯罪案件,鞏固強化“不敢腐”的高壓態勢,確保中央和省委確定的各項扶貧政策扎實推進。
5月23日上午,秦皇島、張家口、承德、保定、邢臺、邯鄲等地法院公開宣判了9起扶貧領域職務犯罪案件,14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五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被依法判處罰金刑。這9起案件分別為:秦皇島市撫寧區法院審理的被告人劉相貪污案,張家口懷安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白紹先、白世威、白士懷貪污案,張北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王海貪污案,被告人徐佃貪污案,被告人徐俊貪污案,承德隆化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王福祥、方瑞元、門月國貪污案,保定淶源法院審理的被告人趙立民、曹建永挪用特定款物案,邢臺柏鄉法院審理的被告人蘇彥彬貪污案,邯鄲臨漳法院審理的被告人李衛貪污案。
其一:劉相貪污案。秦皇島市撫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相任青龍滿族自治縣官場鄉鲇魚洞溝村黨支部書記。2015年4月該村申請了櫻桃樹栽植和中草藥種植兩個扶貧項目,每個項目的專項扶貧資金為12萬元。劉相虛開了12萬元的購買中草藥種子的發票,授意會計溫某制作了虛假的12萬元中草藥種植補助花名表及項目實施情況說明、資金到位情況說明、驗收申請等相關材料逐級上報并通過驗收。2016年2月15日青龍縣扶貧辦通過縣財政局將專項扶貧資金款項共計24萬元撥付到鲇魚洞溝村賬戶。劉相得知后,攜帶虛假的材料,以支取項目資金名義從村主任手中要來村委會公章、村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到農經站辦理了支領手續后,又到信用社支取了24萬元。劉相將其中的中草藥項目專項扶貧資金12萬元據為己有。
秦皇島市撫寧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相在任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扶貧款物管理的便利,采取編造虛假材料的手段申報扶貧項目,騙取國家扶貧資金據為己有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屬情節嚴重。依法判決被告人劉相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其二:王福祥、方瑞元、門月國貪污案。隆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福祥系隆化縣舊屯鄉西屯村村民委員會主任。2014年隆化縣扶貧辦下達給西屯村扶貧資金250000元種植林果項目,該項目由王福祥負責組織,方瑞元、門月國具體實施,并以王福祥創辦的祥子種養殖專業合作社名義上報,財物手續實行報帳制。之后,方瑞元、門月國提供了50戶貧困戶向扶貧辦申請扶貧款250000元,并制作了入股表、入股協議。2015年4月20日項目完工,實際支出150895元,報帳時三被告人采取多開支出費用的手段,虛報支出99105元,王福祥、門月國、方瑞元各分得40000元、32000元、27105元。案發后,三被告人將項目款250000元全部退出。
隆化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福祥身為村民委員會主任,在協助人民政府實施扶貧項目,管理使用扶貧資金過程中,伙同項目實施人方瑞元、門月國以虛報開支的手段騙取國家扶貧資金99105元,數額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王福祥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方瑞元、門月國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積極退贓,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可酌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王福祥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方瑞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門月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其三:趙立民、曹建永挪用特定款物案。淶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2月9日淶源縣發展改革局給王安鎮馬家屯村村委會撥付以工代賑小流域治理資金14萬元,用于農田水利工程。時任村支書的趙立民、村主任曹建永在管理、使用該項資金過程中,召開村兩委會議,將該筆以工代賑資金用于了村委會日常開銷及欠賬,其中57960元支付了村集體日常開銷,剩余的82040元村委會為了收回劉某所建廟宇的產權,支付劉某建廟宇時所欠的工人工資。
淶源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立民、曹建永身為村支書、村主任,違反國家關于特定款物使用的管理規定,將政府撥付的水利工程項目以工代賑小流域治理資金挪為村集體其它開支,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且均負主要責任。鑒于趙立民、曹建永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趙立民、曹建永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下一步,全省法院將繼續深入開展扶貧領域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專項行動。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對扶貧領域職務犯罪繼續實行快立、快審、快判。對于社會危害性大、侵占資金數額大、拒不退還的犯罪行為,依法從嚴處理;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慎重適用緩免刑,實現精準打擊,同時認真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為脫貧攻堅提供堅強法治保障,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對反腐敗斗爭的獲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