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貫徹落實〈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實施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廳字〔2017〕51號)精神,進一步健全完善河長制組織體系,加強全省湖泊管理保護,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明確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充分認識湖泊對維護區域生態平衡、調節氣候、維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作用,深刻理解湖泊管理保護的特殊性和復雜性,針對全省湖泊現狀,以嚴格湖泊水域岸線管控、加強湖泊系統治理與修復、健全湖泊管理保護機制為重點,以改善湖泊生態環境、維護湖泊健康生命、實現湖泊功能永續利用為目標,落實黨委、政府湖泊管理保護主體責任,在河長制已對全省河湖全覆蓋基礎上,對湖泊進一步健全湖長體系,明確湖長職責,將實施湖長制納入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體系,統籌做好部署、推進、督察、考核等工作,確保湖長制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二、健全湖長體系
按照《河北省實行河長制工作方案》,全省35個湖泊已明確了河長,根據中央關于實施湖長制的原則和要求,對有湖泊行政區域設立的原各級總河長名稱統一調整為總河湖長,在原湖泊設立的河長名稱統一調整為湖長,在河長制體系中健全省市縣鄉四級湖長體系。在白洋淀、衡水湖設立的省級河長即是省級湖長。對跨縣級行政區域且在本轄區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原則上由市級負責同志擔任市級湖長;對跨鄉級行政區域且在本轄區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原則上由縣級負責同志擔任縣級湖長。同時,湖泊所在的市縣鄉要按照行政區域分級分區設立湖長,雄安新區也要分級分區設立湖長,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實行網格化管理,確保湖泊管理范圍內每一塊區域都有明確的責任主體。2018年6月底前,市縣鄉要結合當地湖泊實際,按要求明確各級湖長,并納入河長體系統一管理。
三、明晰湖長職責
各級總河湖長對本級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保護負總責。湖泊最高層級的湖長是第一責任人,對該湖泊的管理保護負總責,要統籌協調湖泊與入湖河流的管理保護工作,確定湖泊管理保護目標任務,組織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協調解決湖泊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依法組織整治圍墾湖泊、侵占水域、超標排污、違法養殖、非法采砂等突出問題,檢查督導入湖河流河長、下級湖長和有關部門履職情況。其他各級湖長對湖泊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管理保護負直接責任,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湖泊管理保護的具體工作。
各級總河湖長、湖長要定期主持召開總河湖長、湖長會議,及時組織開展河湖巡查,對河湖管理保護問題及時發現、及時處理。省級總河湖長原則上每年主持召開一次省級總河湖長會議,安排部署河長制、湖長制重點工作,審議研究河湖管理保護重要規劃和相關制度等,協調解決全局性重大問題;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河湖巡查。省級湖長原則上每半年主持召開一次省級湖長會議,貫徹落實省級總河湖長會議安排部署和省級總河湖長重點督辦事項,專題研究所負責湖泊重點工作和推進措施,協調解決重要問題;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湖泊巡查。
四、完善責任分工
在河長制已經明確河長對總河長負責、下級河長對上級河長負責和部門分工負責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湖長對總河湖長負責、下級湖長對上級湖長負責、入湖河流最高層級河長對湖泊第一責任湖長負責。
為強化湖泊管理保護責任,在《河北省實行河長制工作方案》中已明確19個責任部門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省法院、省檢察院、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旅游發展委7個責任部門。原19個責任部門分工不變,新增7個責任部門分工如下:
省法院負責指導河湖管理保護案件的審判工作,配合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工作。
省檢察院負責指導河湖管理保護案件的訴訟監督工作,配合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工作。
省教育廳負責指導和組織開展中小學生河湖管理保護教育活動。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工業企業開展技術改造,推進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應用,協助推動部門間河湖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共享。
省文化廳負責指導有關河湖管理保護方面的文藝作品創作和生產,負責河湖管理范圍內文物保護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指導、監督農村衛生改廁和飲用水衛生監測。
省旅游發展委負責指導A級旅游景區內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市縣應結合本地實際,具體明確本級相關部門職責與分工。
五、落實主要任務
(一)嚴格湖泊水域空間管控。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劃定湖泊管理范圍,2020年底前完成劃界工作,嚴格控制開發利用行為,將湖泊及其生態緩沖帶劃為優先保護區,依法落實相關管控措施。嚴禁以任何形式圍墾湖泊、違法占用湖泊水域,2020年底前退出非法擠占的湖泊管理范圍。嚴格控制跨湖、穿湖、臨湖建筑物和設施建設,確需建設的重大項目和民生工程,要優化工程建設方案,采取科學合理的恢復和補救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湖泊的不利影響。嚴格管控湖區圍網養殖、采砂等活動。流域、區域涉及湖泊開發利用的相關規劃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和活動,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并科學論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根據雄安新區總體規劃及保護需要,嚴格白洋淀空間用途管控;根據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相關規定,嚴格衡水湖、南大港、七里海等湖泊自然保護區的空間用途管控;根據湖泊基本生態功能和當地實際,完善并嚴格落實壩上高原湖淖及唐山南湖、錢營湖空間用途管控。
(二)加強湖泊岸線管理保護。實行湖泊岸線分區管理,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2020年底前,完成重要湖泊岸線保護和利用規劃編制,科學合理劃分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可開發利用區,明確分區管理保護要求,強化岸線用途管制和節約集約利用,嚴格控制開發利用強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線自然形態。強化沿湖土地開發利用和產業布局管控,并與岸線分區要求相銜接,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預留空間。
(三)加強水資源保護。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湖泊水資源保護。大力實施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及國家節水行動,堅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實行湖泊取水、用水、排水全過程管理,從嚴控制湖泊水資源開發利用。在壩上高原湖淖匯水流域積極推行種植結構調整、減少高耗水作物種植面積,嚴格控制高耗水工業項目,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湖淖干涸趨勢;在平原湖泊匯水流域加快農業、工業和城市節水技術改造,提高用水效率,優化水量調度,加大外調水力度,最大限度增加入湖水量,維持湖泊基本生態用水和合理水位。
(四)加強水污染防治。堅持河湖共治,統籌湖泊與入湖河流的管理保護和治理,加強入湖河流斷面水質監管,落實污染物達標排放要求,嚴格控制入湖污染物總量。對水質不達標的湖泊,要于2018年底前完成入湖污染源全面排查,制定實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確年度入湖污染物削減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質,到2020年,湖泊污染源得到根治,主要水域穩定達到地表水Ⅲ類標準;水質達標的湖泊,要采取措施確保水質不退化。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將治理任務落實到湖泊匯水范圍內各排污單位,加強對湖區周邊及入湖河流工礦企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畜禽養殖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內源污染等綜合防治。加大湖泊匯水范圍內城市管網建設和初期雨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污水收集處理能力。加大推進《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力度,針對湖泊水污染存在的突出問題,分類施策、分類整治。對白洋淀強化源頭治理,加強淀區周邊及入淀河流污染防治;對衡水湖、南大港等入湖水源較為單一的湖泊,加強入湖河流斷面水質監管,嚴格控制入湖水質。
(五)加強水環境綜合整治。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逐湖確定水質保護目標,2018年底前,完成存在黑臭水體的入湖河流整治。結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和美麗鄉村建設,按照《河北省河湖清理行動方案》,2018年開展湖泊清理行動,清除垃圾、清理違障、清潔水質。推進白洋淀、衡水湖等湖泊水環境綜合整治,依法取締湖泊內網箱養殖,合理控制旅游開發,有計劃地推進湖泊內移民搬遷,科學合理實施湖泊生物凈化、生態清淤,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排水能力,增強湖泊水體的流動性,改善湖泊水環境。
(六)開展湖泊生態治理與修復。開展重要湖泊健康評估。加大對生態環境良好湖泊的保護力度,加強湖泊水資源調控,進一步提升湖泊生態功能和健康水平。積極有序推進生態惡化湖泊的治理與修復,加快實施退田還湖、退漁還湖,逐步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加強湖泊水生生物保護,科學開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因地制宜推進湖泊生態岸線建設、濱湖綠化帶建設、沿湖濕地公園和水生生物保護區建設。對白洋淀按照《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規劃》要求,結合上游河道治理,實施“治污”“清淤”“補水”“搬遷”等綜合治理措施;對衡水湖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總體方案,重點實施湖區治理、周邊河道生態修復、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項目;對壩上高原湖淖以自然修復為主,探索制定生態修復措施。
(七)加強湖泊執法監管。修訂《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制定《白洋淀水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條例》等法規。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區域的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推進湖泊管理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嚴厲打擊涉湖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清理整治圍墾湖泊、侵占水域、傾倒垃圾以及非法排污、養殖、采砂、設障、捕撈、取用水等活動。集中整治湖泊岸線亂占濫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問題。建立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實施湖泊動態監管。
六、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推動湖長制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要落實湖泊管理單位,進一步完善湖長主導、部門聯合、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湖泊管理保護機制。各級湖長要及時召開湖長會議、開展巡湖調研,研究湖泊管理保護工作,及時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相關責任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聯動,形成湖泊管理保護的強大合力。實行河長制過程中出臺的河長會議、信息共享、河長名單公告、督導檢查、考核獎懲等配套制度均適用于湖長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河長制、湖長制實施情況及時修訂并認真執行。
(二)落實資金保障。湖泊保護修復是社會公益事業,各級政府要把湖泊管理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級財政要落實資金,保障湖泊管理范圍劃定、岸線保護和利用規劃編制等基礎性工作開展。積極拓寬湖泊管理保護資金籌措渠道,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形成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個人投資等多渠道投入機制。
(三)嚴格督查考核。將湖長制實施情況納入河長制督導檢查、考核獎懲等制度體系,加強對各地湖長制實施情況和各級湖長履職情況的督導檢查,強化問題整改,嚴格責任追究。實行湖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湖泊面積萎縮、水體惡化、生態功能退化等生態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實行環境信用管理,對違法排污造成湖泊水體污染的單位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并記入社會誠信“黑名單”。
(四)強化技術支撐。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于2018年底前完成湖泊基本情況調研摸排,建立“一湖一檔”,針對不同類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屬性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因湖施策,科學制定“一湖一策”方案。科學布設入湖河流及湖泊水質、水量、水生態等監測站點,積極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視頻監控等技術,加強對湖泊變化情況的動態監測,并將有關信息納入河長制信息管理平臺,不斷完善監測體系和分析評估體系。對跨行政區域的湖泊,上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監測,為量化考核湖泊治理保護成效提供技術和數據支持。
(五)推動社會參與。大力宣傳湖泊治理保護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國際濕地日”“世界環境日”等活動,面向公眾開展湖泊科普宣傳教育,利用互聯網、移動媒體等媒介,普及湖泊科學知識。實行污染舉報獎勵制度,鼓勵支持公眾參與湖泊保護。抓好中小學生湖泊保護知識教育,樹立湖泊保護意識。組織開展湖泊保護志愿者行動,動員公眾參與湖泊保護和相關知識傳播,營造全社會愛護湖泊、保護湖泊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