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政府為重大行政決策立“規矩”
長城網衡水7月17日訊(王永宏 邢梅智)日前,經衡水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衡水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衡水市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要求,衡水市重大行政決策需經風險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運用科學、系統、規范的評估方法,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綜合評價和估量,由此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是否實施、延續、調整或者停止執行的行政活動。 重大決策包括: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城鄉建設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開發利用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措施;制定或調整重要行政收費項目和標準、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等。 《暫行辦法》要求,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風險評估,應當形成總體評估、合法性評估、合理性評估、可控性等方面的書面《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報告》。重大行政決策前風險評估工作應當在政府批準后三個月內完成。應當進行風險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決策。重大行政決策執行過程中,評估機關要跟蹤決策實施情況,通過多種途徑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風險評估工作應當在決策實施后六個月內完成。 據了解,評估風險等級分為高、中、低三類。評估報告認為決策事項存在高風險的,應區別情況作出不實施的決定,或調整決策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存在中低風險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決策。 《暫行辦法》還要求,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評估情況列入當年年度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目標考核內容。評估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評估而未評估,造成不良影響和重大損失的,或者沒有及時報備重大行政決策評估報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 |
關鍵詞:衡水,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