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新建商品房按10%配建保障房
近日,《滄州市本級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購管理辦法》及配建合同和回購協議書出臺。三個文件明確規定了新建商品房必須以不低于總住宅建筑面積10%的比例配建保障房,并由政府回購,納入所在小區實行統一的市場化物業管理與服務,為廣大保障家庭申請保障房提供新房源。 《辦法》中所稱配建保障性住房,是自2011年3月1日起,公開出讓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項目,按照不低于項目住宅總建筑面積10%的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為項目住宅總建筑面積扣除安置用房面積后,按照不低于項目住宅總建筑面積5%的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需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組織驗收,達到竣工備案條件,確保使用功能齊全、設施完善,交付房屋保證達到入住條件,能夠正常使用,滿足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 由于產權性質與商品房不同,配建的保障房不能辦理預售許可,未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對外銷售。為做好收購、移交工作,交付前必須完成竣工驗收并達到入住條件,由住建局、財政局進行現場踏勘,提出收購意見。 在稅費交納方面,政府作為購房人時,參照商品房買賣做法,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之前產生的稅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政府之后產生的稅費和基金,由政府負擔。 |
關鍵詞:商品房,保障房, |
責任編輯:張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