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等七類項目減征或免征城建收費
日前,石家莊市政府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建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石市將從嚴控制城市建設收費的減免,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對各類保障房等七類建設項目予以減征、免征城建收費。 項目在開工前必須繳納城建收費 通知指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生活垃圾(渣土)處理費等五項收費(以下簡稱城建收費)是國家、省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政府財政資金。凡在石市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內進行基本建設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按規定繳納。 城建收費核費依據為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標注建筑面積。對未按規定辦理城建收費繳納手續的建設項目,建設部門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城管部門不予審批城市生活垃圾(渣土)準運手續。超出規劃條件給定的容積率、擅自變更用地性質的,在接受相關部門處罰后,需補交土地出讓收入和城建收費。 同時,石市將進一步規范減免審批程序,凡符合城建收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經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并附相關資料報送市財政局。 凡在市政務服務中心收費窗口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和城市生活垃圾(渣土)處理費,統一由市財政局承辦減免審批事項。各部門在《石家莊市基建審批綜合收費計征表》上核定的費用數額為應繳數額,不得自行減免。 七類項目減征、免征城建收費 石市對以下建設項目予以減征、免征城建收費: (一)對各類保障性安置住房(棚戶區改造、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 (二)大中專院校、中小學建設的教學設施以及學生公寓建設項目,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納入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的建設項目,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對養老、醫療機構建設,屬非營利性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屬營利性的減半征收。各類養老機構建設項目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認定,以民政部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為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認定,以衛計委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為準。 (四)對原拆原建項目,按拆除面積,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五)對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六)對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計劃且正在實施的建設項目,用于產權調換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遷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商業、服務及辦公設施,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列入棚戶區改造范圍的,按棚戶區改造政策執行。 (七)駐石部隊建設項目,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執行。 |
關鍵詞:保障房,城建收費,減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