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取消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此類事項,以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加快研究論證,成熟一批取消一批;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形式設定的,原則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確需保留的可通過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設為行政許可。 本次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共涉及18個部門,項目較多的有地方稅務部門、衛生計生部門等。這些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有三個特點:一是量大面廣,與市場、社會和人民群眾聯系比較緊密。取消了地方稅務部門“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批”等29項審批,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加快企業資金流動和縮短固定資產投資的審批周期,也有利于西部地區發展。二是取消了一批國務院部門委托,地方初審的項目。取消了“對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變更初審”等。今后,這些項目的審批不需要過地方政府和國務院部門兩道審批門檻,企業只需要到國務院部門直接進行申報即可,減少了審批環節,提高了辦事效率。三是“含金量”較高。取消了“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資、限額(規模)以下或不涉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審批”、“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等一批項目,這些項目取消后利于促進穩增長,激發市場投資的潛力和活力。 |
關鍵詞:中央,地方,審批 |
責任編輯:宋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