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通報10起重大典型案件
3日,邯鄲市紀委監察局通報近期嚴肅查處的重大典型違紀違法案件,現公布如下: 一、邯鄲市委黨史研究室原主任田海清受賄案。經查,2009年1月至2012年7月,田海清在某企業改制項目中,介紹某公司經理紀某某與主管該項目的邯山區工信局原局長崔某某認識,為紀某某得到該項目積極疏通關系,并于2011年7月,收受紀某某通過崔某某轉來的巨額好處費。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并涉嫌違法犯罪。經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市委常委會議批準,給予田海清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邯鄲市交通運輸局原副調研員、市光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大慶受賄案。經查,王大慶任市光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邯大高速公路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為某路橋公司提供幫助,并于2011年1月收受該公司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并涉嫌違法犯罪。經市紀委研究,已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三、邯鄲市政府第二招待處原處長王和平濫用職權案。經查,王和平任二招處長期間,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將本單位公款550萬元借給他人,截止調查時,仍有216萬元借款本金和相應利息無法收回,給國家和集體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并涉嫌違法犯罪。經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市委常委會議批準,給予王和平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違法問題已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館陶縣政協原副主席武建春貪污、濫用職權、違反組織人事紀律案。經查,武建春任館陶縣政協副主席期間,利用負責館陶縣市場服務中心工作的便利,將該中心總價值35萬元的5套房產產權轉移到其本人和親屬名下;利用職權,擅自處置該中心總價值73萬元的10套房產。此外,武建春任館陶縣副縣長兼縣供銷社理事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影響,違規為其兒子更名和安排調動工作。武建春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且涉嫌違法犯罪。經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市委常委會議批準,給予武建春開除黨籍處分。 五、邯山區工信局主任科員耿秋英挪用公款案。經查,耿秋英負責邯山區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財務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其保管的企改資金600萬元,轉到某公司法人趙某某個人銀行賬戶,用于該公司生產經營,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并涉嫌違法犯罪。經邯山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按程序取消耿秋英預備黨員資格,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臨漳縣財政局工作人員崔東升挪用公款案。經查,崔東升任臨漳縣財政局綜合股副股長,負責國有土地出讓金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于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私自先后四次以退返競買土地保證金和調戶的名義,將國有土地出讓金專戶資金短期轉入其本人個人賬戶,共計6000萬元,且均未在國有土地出讓金專用賬戶記載,違規獲取利息,涉嫌收受好處費。臨漳縣紀委已將崔東升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 七、館陶縣工商聯原常務副主席李春河受賄案。經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李春河任館陶縣工商聯常務副主席期間,以幫助某公司爭取到中央預算內基建專項資金280萬元為由,收受該公司賄賂4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并涉嫌違法犯罪。經館陶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館陶縣委常委會議批準,給予李春河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邯山區馬莊鄉西街社區原黨支部書記馬建民失職瀆職、受賄案。經查,馬建民任西街社區黨支部書記期間,在國家行政機關委托其履行工作職能制止非法建設時,對開發商無手續開工建設行為不予制止,放任開發商任意實施侵害行為;在協助區政府從事舊村改造工作中,向開發商索要40萬元,用于個人購買轎車等。馬建民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并涉嫌違法犯罪。經邯山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馬建民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九、雞澤縣雙塔鎮有關人員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利益案。經查,雙塔鎮在2011年和2012年的危房改造工作中,違規向所轄各村索要已經發放的危房改造補助款,留作鎮政府經費使用,共計31.69萬元。經雞澤縣紀委常委會議和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分別給予時任鎮黨委書記岳蘇靜、鎮長董彥波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鎮紀委書記(原副鎮長)張紅坤、副鎮長賈建彩、鎮財政所所長康照輝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十、峰峰礦區義井派出所所長沈洪亞騙取財政撥款、濫用職權、貪污案。2011年以來,沈洪亞任義井派出所所長期間,經其同意,為9名已經不在該所上班的公益崗位人員,編造出勤考核記錄,為他們交納“三險”并從財政騙取工資,將騙取到的16.77萬元工資用于該所日常辦公和基層基礎建設;2011年1月以來,利用職權,擅自將該所與某企業、某公司三方簽訂的護路工作,安排給其弟弟沈某某全權負責,既未經派出所集體研究,也未向分局匯報,致使160萬元護路款管理嚴重失控;2012年8月和9月,指使他人兩次以護路費名義領取該所公款7000元并私分,其個人得款4000元。沈洪亞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經峰峰礦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沈洪亞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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