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培訓費立規矩 政府機關不得收取非法定培訓費
為規范培訓收費行為,維護培訓單位和培訓人員的合法權益,省物價局對我省各類培訓收費進行了規范,要求各級物價部門對未經核準擅自辦班收費、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新的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按照新的規定,培訓收費分為法定培訓收費和非法定培訓收費。法定培訓收費指國家機關、經國家機關依法授權或者委托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組織管理相對人或者服務對象進行強制性培訓時向培訓對象收取的費用。法定培訓以外的培訓收費為非法定培訓收費。 法定培訓收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有關收費項目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批準,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核定收費標準。未經批準或無法律法規依據而開展的強制性的培訓,一律不得收取培訓費用。 省物價局要求各級各部門要規范培訓單位的收費行為,培訓單位只能向參加培訓人員收取培訓費、教材費和食宿費(提供食宿的),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培訓單位應根據教學大綱或教學計劃設置培訓課時,培訓班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培訓課時。已收費而未按規定課時授課的,應扣減相應的課時費退還參加培訓的人員。教材費和食宿費依自愿和不盈利的原則由培訓單位按實付價格收取。培訓采用正規出版社出版教材的,所收費用不得高于出版社定價,自行編印教材的,教材費按實際印制成本收取。 嚴禁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違反自愿的原則,舉辦強制性或變相強制性收費培訓班,不得要求企業接受指定培訓。嚴禁相關職業技能考試機構以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強制開展考前培訓以及以考試為名舉辦培訓。舉辦職業資格考試的單位和機構一律不得組織與考試相關的培訓。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法定培訓,培訓單位應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非法定培訓收費應使用稅票,依法納稅。 |
關鍵詞:培訓單位,收支兩條線,考前培訓,收費許可證,教材費,非企業組織,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