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下發通知規范我省各類培訓收費
近日,河北省物價局下發通知,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范我省各類培訓收費。 通知規定,法定培訓收費要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有關收費項目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批準,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核定收費標準。未經批準或無法律法規依據而開展的強制性培訓,一律不得收取培訓費用;政府機關和具有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規定開展或委托社會培訓機構開展的法定培訓,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的,且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制定了具體培訓費標準的,由培訓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向參加培訓人員收取費用,除此之外不得向參加培訓人員收取培訓費,培訓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非法定培訓收費按照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政府機關不得收取非法定培訓費。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及其依法授權或委托的民辦非企業組織或個人按照自愿有償原則面向社會舉辦的非法定培訓收費實行備案制管理,設定的收費標準向同級物價部門進行備案,培訓單位應提供培訓名稱、培訓計劃與標準(包括培訓對象、培訓規模、培訓時間與形式、培訓地點、辦班負責人、課程內容、課時安排等)、收費標準等材料;民辦非企業組織、企業或者個人舉辦的非法定培訓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大中專院校以學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義,按照自愿原則面向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提供各類培訓服務收取培訓費,按照現行的大中專院校服務性收費政策執行。民辦學校舉辦的各類培訓班,其收費按我省現行的民辦教育收費政策執行。 我省將規范培訓單位的收費行為。培訓單位只能向參加培訓人員收取培訓費、教材費和食宿費(提供食宿的),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費用。嚴禁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違反自愿的原則,舉辦強制性或變相強制性收費培訓班,不得要求企業接受指定培訓。嚴禁相關職業技能考試機構以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強制開展考前培訓以及以考試為名舉辦培訓。舉辦職業資格考試的單位和機構一律不得組織與考試相關的培訓;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法定培訓,培訓單位應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 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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