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廢止和修改部分法規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廢止部分法規的決定 ( 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河北省經濟信息市場管理條例》(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二)《河北省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條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三)《河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四)《河北省支持和鼓勵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發展條例》(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五)《河北省酒類商品監督管理條例》(2003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
關鍵詞:人大常委會,決定,廢止,修改 |
責任編輯:王培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