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調整就業困難人員七類人可被認定
為及時讓符合就業困難認定標準的人員享受到就業優惠政策,堅決杜絕弄虛作假冒領就業資金行為,我市調整“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標準,七類人員可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標準從2014年起開始執行。 據悉,凡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并有就業愿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登記失業人員可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符合“4050”(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原年齡計算截至2008年底,調整后年齡計算以實際年齡為準)的;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員;長期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1年以上的;連續失業1年以上(從登記失業之日起,在就業服務機構每季度登記一次),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非因本人意愿3次未實現就業的;持有《殘疾證》人員且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大中專畢業生(享受城鎮低保或農村低保戶家庭)且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完全失去土地且失業一年以上(從登記失業之日起,在就業服務機構每季度登記一次),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非因本人意愿3次未實現就業的。 同時,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取消其就業困難認定:被企業(單位)錄用,或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已批準正在享受就業優惠政策的除外);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的;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超過法定勞動年齡或死亡的;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監執行的;終止就業要求或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連續6個月以上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
關鍵詞:承德,就業,認定 |
責任編輯:王培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