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檢察院規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
河北省檢察院出臺辦法,規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資料圖 長城網 修改后刑訴法自2013年實施以來,對涉罪未成年人開展社會調查制度作為在特別程序中規定的一項新制度,在訴訟程序中得以落實。從檢察環節的案件看,各地都在積極開展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工作,但也存在社會調查工作覆蓋程度不高、調查工作質量不高、與相關單位相互配合的工作體系尚未形成、省內跨市跨縣的案件調查難以保障等問題。 基于這些情況,省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結合全省實際情況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細化了社會調查工作,確定了社會調查機構、社會調查對象、社會調查地點、社會調查人員職責、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以及開展社會調查的程序等。 據介紹,《辦法》突出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并強調了社會調查報告的效力,規定社會調查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慎重選擇調查方式,避免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不良影響,并強調參與調查人員具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調查內容。同時,社會調查報告作為檢察機關是否逮捕、起訴、量刑建議,法院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參考,并將社會調查報告相關內容寫入相關文書。 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了社會調查報告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司法局分階段負責完成,使報告貫穿批捕、起訴、審判、執行并順利實現接力,保證了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提高了社會調查工作的覆蓋率。該《辦法》實施后,將實現省際內異地委托開展社會調查,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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