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醞釀排污標準“取齊”防污染轉移
隨著區域環境治理的概念愈發深入人心,京津冀如何確定共同的節能環保治污路徑較單一城市的發展規劃而言更能引發社會關注。因此,今年第八屆中國北京國際節能環保展覽會除首設“京津冀及周邊區域專區”外,還于昨日召開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節能低碳環保產業高端研討會,各行業相關政府部門官員、行業企業代表共同為京津冀區域內節能環保治污減排發聲。 劉伯正:北京正研究制定京津冀區域產業負面清單 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產業退出調整制度在北京已經實施了幾年,日前,北京已經確定要在將不符合定位的行業請出去的同時設立準入門檻,將不適合在北京落戶的產業攔在外面。而在昨日的研討會上,市發改委委員劉伯正還將北京的這項計劃進一步地擴展到區域的范圍內,他透露,目前京津冀正在共同研究制定區域負面產業清單,北京明確不會將高污染、高排放的企業和產業紓解、轉移至周邊的城市,而是就地淘汰和退出。 實際上,自2010年起,北京就針對本市的行業企業接連發布指導文件,讓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行業逐步從京城市場中退出。2012年,北京明確將石化化工、陶瓷等九個工業行業中200個左右的項目規定為需要調整或退出的項目。而在此前基礎上,去年我市還在其中增加了與民眾日常生活關聯性較大的醫藥、紡織等新類別中的大量項目。而今年9月北京將出臺的產業進入目錄即負面清單除了不斷將部分行業篩出北京外,還堵住了企業落地入口把關的空白。 不過,北京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坦言,相比北京,天津、河北等地產業調整退出和禁入目錄的升級工作則慢得多,除了一些最基本的三高工業行業和對環境影響過大的產業外,大量肯定會進入北京負面清單的行業在天津、河北仍可以合理合法地落戶、建廠,由這些行業產生的污染在整個區域內仍難出現明顯改善。在業內看來,區域共同制定的負面清單很可能會衍生出多個版本,即天津、河北等省市根據自身情況適當地將原有目錄進行升級,但仍不會馬上與北京的標準看齊。 李立新:京津冀存排污標準洼地將令區域內污染轉移 在市環保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協調處負責人李立新看來,北京的大氣污染問題一直是令市政府部門和公眾最為撓頭也最關注的問題,而京津冀及周邊區域內的聯防聯控工作進展也直接影響著北京的治理效果。“京津冀及周邊區域內存在排污標準洼地會造成區域內污染的轉移,因此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六省市將逐步統一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環境執法工作的區域聯動,針對區域性的大氣污染問題展開聯合執法,令污染‘無處可逃’。”李立新稱。 李立新表示,不可否認,在大氣污染治理過程中,京津冀區域內各地確實存在治理標準嚴格程度不一的現象,比如北京目前已實施的部分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基本實現了與歐美等發達國家接軌,明顯大大嚴于全國平均水平。實際上,按照我國規定,各地對于本地企業排污的控制,僅需達到或嚴于國家標準即符合規定即可。 因此,實施與國際接軌甚至領先于國際標準的北京和基本按國標執行的河北在排污門檻上就存在明顯差距。雖然日前國家已出臺針對京津冀等重點區域實施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標準,但目前河北省內僅有石家莊、保定、唐山和廊坊這四個經濟發展相對發達的城市被納入了實施范圍,而一直以來頻繁進入全國空氣質量相對較差前十城市的衡水、邢臺卻可以在一定時期內仍執行與區域治理要求不符的較低標準,形成標準洼地后,部分不符合河北、天津等省市的排污企業可簡單地靠“搬家”繼續在區域內排污、生存,依然會對北京的空氣質量形成一定影響。 姜鵬明:“硬砍”京津冀化石能源消費量不可持續 站在治污“第一線”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節能低碳環保產業聯盟會長、北京綠創環保集團董事局主席姜鵬明對于各行業、各領域對環境的污染感受則更為直觀。 在他看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六省市的工業行業、環保企業等更需要“貼地皮”的發展方向規劃,而非簡單地按照指標分配任務“硬砍”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消費量,因此,姜鵬明建議京津冀今后應鼓勵構建全產業鏈形式的生態資源廠房,代替現在單一的污水處理廠、發電廠等。 姜鵬明坦言,從企業角度來看,根據國家分配的任務,按照指標逐年降低煤炭等化石能源使用量雖然短時間內可以減排、節能,但并非可持續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的政府、行業、企業應更多地尋找把現有產業結合起來,形成全產業鏈循環利用資源、共同治污的共同發展模式。”姜鵬明稱。 具體而言,姜鵬明介紹,比如相關部門可以將污水處理廠、煤電發電廠建設在一起,讓它們共同輸出高品質的電力、水資源和有機肥、水泥添加物等,共同消納化石能源、市政污水和污泥這“三污”,利用內部循環解決水源、熱源和碳源的回收,實現徹底的資源再利用。“據不完全計算,這種生態資源廠的建廠方式幾乎可以達到零碳排放及沒有固態污染物外運的效果,避免了污染物運輸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污染外,還將每噸資源生產和運行成本降低了50%,將各方效益提高5倍,進而還能帶動生態農業發展,讓地下水源得到涵養,地表水休養生息。”北京商報記者 蔣夢惟 |
關鍵詞:京津冀區域,排污企業,防污染,化石能源,環境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