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監局:縮短工時不得降薪 露天工作應付津貼
省安監局近日出臺加強暑期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定,要求各生產經營單位要落實防暑降溫經費,完善通風設施,提供充足的防暑藥品和個人防護用品。積極運用技術措施和自我防護措施,采取局部通風、隔熱、降溫等措施進行綜合防控。加強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和防暑降溫自查工作,及時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規定要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高溫作業防控措施要達到國家有關高溫作業接觸限值的要求。高溫天氣來臨前,要對高溫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對患有心、肺、腦血管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高濕作業的從業人員,應調離高溫、高濕作業崗位,暫不能調離崗位的,應對其加強預防中暑保護措施。凡作業場所存在高溫、高濕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規定的各項防暑降溫措施。 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要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從業人員職業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場所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等原因扣除或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從業人員支付高溫津貼。 |
關鍵詞:安監局,津貼,露天工作,職業危害 |
責任編輯:王培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