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黨委和政府、省直各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應配套制度。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細則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關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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