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七條建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本地本部門和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本部門和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者糾正。 違反本細則規定,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六十二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受理,作出結論,并書面告知申訴人。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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