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積極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國家政策及省情的費用合理、監管嚴格、問責有效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照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嚴格編制管理。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處置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擅自購置和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個人名義登記公務用車牌照。 嚴格按照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范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范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二十七條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自主品牌和新能源汽車。原則上不配越野車,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確需配備的,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按照國家和省汽車報廢更新及大氣污染治理有關規定,已達報廢標準的,嚴格按照程序申請報廢;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規范處置公務用車。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務用車處置辦法,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處置。 嚴格控制公務用車采購運行維護費用。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采購,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規范采購行為,實行車輛定點保險、維修、加油,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嚴格控制公務用車費用支出,降低運行成本。 實行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和節假日封存制度。設立公務用車管理臺賬,加強車輛調度和日常管理,嚴禁公車私用。節假日除值班和應急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封存,非公務活動一律不得擅自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八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二十九條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干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干部的公務用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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