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關于大力推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若干意見全文
(三)落實用地政策 1.把符合產業政策的民營企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總體利用規劃。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冀政〔2011〕36號)等有關文件要求,落實好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建設用地和縣域工業集聚發展用地。 2.在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內設立中小微企業產業園,集約利用土地和各種生產要素,為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創造條件。 3.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優先發展產業,其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筑系數超過《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所規定標準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的民營工業項目、文化產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的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但擬定的出讓價不得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 (四)強化金融服務 1.各市、縣(市、區)要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加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持。要把為當地民營經濟發展貸款規模大、增長速度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市、縣(市、區)各類財政資金主要存儲、結算銀行,按照一事一議、綜合評價的原則,確定存儲額度。各市、縣(市、區)要安排財政資金,按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中小微企業貸款的年度增長額度給予風險補償。 2.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兩個不低于”的要求安排中小微企業信貸規模,積極創新金融產品,提供利用動產、倉單、稅單、保單、股權、知識產權、商標權等抵質押貸款業務,以及應收賬款、供應鏈保理融資和票據貼現等融資服務。 3.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探索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機構,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為15%。適度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持股比例,對設立扶貧小額貸款的,允許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40%;允許其余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30%。引導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債券和掛牌上市,支持有關公司向其提供再貸款。到2017年,實現新型金融機構全省縣域全覆蓋。 4.幫助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私募債券、集合債券和中期票據。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對發行企業給予費用補助,對相關金融機構和融資性擔保機構給予獎勵。 5.培育民營企業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或股權交易。2014年起,全省每年培育100家上市后備企業,各設區市每年篩選8至10家高成長性企業列入省級上市后備資源庫,并給予集中輔導。對境內外上市的企業,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冀政〔2011〕36號)規定給予補助或獎勵。 6.鼓勵發展金融票據服務機構,由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成立省級小額票據貼現中心,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安排20億元再貼現額度,專項用于中小企業票據融資需求,增加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根據小額票據貼現平臺發展規模,安排省級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給予支持。 7.規范發展融資性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適度控制數量、擴大資金規模、防范經營風險、增強擔保能力的原則,做強省級、做大市級、做實縣(市、區)級融資性擔保機構。強化業務監管,規范發展融資性擔保機構。以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中心為主體,增加省財政投入,吸納其他投融資機構資金組建省級再擔保機構,積極擴大再擔保業務。對融資性擔保、再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責任余額的放大倍數和風險控制的比例給予風險補償。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 (五)加大財政扶持 1.省、市、縣(市、區)政府都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并逐年擴大規模。重點支持民營經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技術改造和標準化建設。 2.省級重大科技專項、結構調整、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文化產業、農業產業化、市場建設、促進進出口等專項資金要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 3.繼續執行國家對小微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從2014年起3年內,對符合國家產業目錄的當年新增小微型企業,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獎勵支持。 4.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凡是部門預算安排為企業服務的事項,適合購買服務的,各級有關部門都要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購買社會組織的服務產品,為民營企業提供信息發布、項目策劃、財稅代理、商標專利、政策法律咨詢、貸款融資、人力資源、創業輔導等公益性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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