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環境污染案告別“只罰不抓”時代
日前,在河北省張家口市開展的“利劍斬污”專項行動中,市公安局環安支隊連續破獲兩起污染環境案。辦案人員介紹,根據最新出臺“兩高”司法解釋,如案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環境污染案告別“只罰不抓”時代。 3月24日,宣化區一機械加工廠非法從事電鍍生產。經查,該電鍍廠自2003年以來,一直以機械加工的名義非法從事電鍍生產。在鍍鋅、鍍鉻的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任何環保處理,直接通過暗管排放到自制的水泥池和土坑內,嚴重污染環境。經環保部門取樣檢測,廢水中六價鉻、總鋅、總鉻嚴重超標。企業負責人楊某某等兩人已被刑事拘留,生產人員李某、劉某、孟某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3月28日,市公安局環安支隊在工作中發現宣化縣趙家窯村有人非法從事電鍍生產。民警通過對該村進行排查,在村中部隊廢棄的彈藥庫發現了一家電鍍黑窩點。經查,該電鍍廠從2014年3月開始,一直以機械加工的名義非法從事電鍍生產。在鍍鋅、鍍鉻的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渣未經任何環保處理,直接排放到院內,嚴重污染環境。經環保部門取樣檢測,廢水中六價鉻、總鋅嚴重超標,其生產經營人員李某某被刑事拘留。 據市公安局環境安全保衛支隊長楊永紅介紹,按照最新出臺“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關鍵詞:張家口,污染,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