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立法禁止對違法建設供應“水電氣”
日前,《石家莊市城鄉規劃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將于6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控制違法建設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規定。 為防止城鄉規劃實施過程中時常出現的隨意變動現象,條例規定,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嚴格遵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為將違法建設控制在萌芽狀態,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單位不得為違法建設提供水、電、氣服務。針對違法建設查處中強制停工難、強制撤除難等問題,條例單獨設立了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明確縣(市、區)政府為實施強制的主體,縣(市、區)政府實施行政強制可以采取的手段,以及公安部門參與行政強制應履行的職責。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嚴重違法建設,應當予以拆除。 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或違反城鄉規劃擅自在建筑物樓頂、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按期拆除的,可以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應當依法強制拆除、恢復原狀,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
關鍵詞:立法,違法,水電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