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堯一農民放貸失敗尋短見 眾債主不讓下葬
長城網邢臺3月21日電(侯延輝)昨天,記者趕往隆堯縣蓮子鎮后辛莊村,調查該村村民錢偉(化名)服毒自殺事件。3月6日,錢偉因放貸失敗尋短,停喪至今,尚未入土。 村民沈大爺告訴記者,我們莊戶人攢個錢不容易,年前剛在錢偉那里放了6萬元,約好6厘利息,誰知他喝毒藥死了,你說我該怎么辦? 記者了解到,有80多戶在錢偉那里放了錢。 錢偉今年55歲,在本月6號喝下“百草枯”農藥,經搶救無效,于7號早晨去世。 在隆堯縣后辛莊村委會,蓮子鎮的一位副書記、副鄉長和司法所負責人正在現場調解這件事,并給記者介紹了相關情況:后辛莊比較偏僻,離縣城遠,離銀行遠,死者錢偉正好在村里開農資門市,有10年左右的時間,鄉親們買農藥化肥種子一類的農資,大都在本村買了。錢偉是個很正直的人,時間一長,有了一種默契,一些村民把錢存放在錢偉這里,錢偉付給鄉親們7厘利息,10年來,本村和外村約有160多萬。同時,錢偉也按一分五往外放貸。有40多萬的,有50萬的,還有一個15萬的。因對方有坐監獄的,有經營虧損的等,雖經打官司從外面要回來20萬,但大多數錢沒能要回。面對難以應付的“三角債務”,左右為難的錢偉自殺了。 錢偉媳婦告訴記者,村民們不讓下葬。村民們讓我和我兒子共同簽字承認債務才行,我自己簽字還不行。要是我兒子簽字,我兒媳就要和他離婚,你說我們該怎么辦才好? 村民們說:我們就是要個定心丸,只要他家屬和兒子簽了字,我們利息不要了,我們總得知道以后沖誰要錢呀? 就此事我們采訪了河北民盾律師事務所翟律師,翟律師說,父債子還這一說法不符合民事法律規定。我國的《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替父還債在法律上有一個前提條件和還債的標準問題,條件是必須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還債的標準是不超出繼承財產的數額,也就是說,替父還的債要依繼承財產數量為標準,如果父親的債務大于孩子繼承的數額,則不必超出繼承財產的數額去還債。村民們強迫錢偉家屬簽署債務協議的行為很明顯違背了法律的規定,錢偉兒子只負責償還父親遺產能力范圍內債務的義務,超出部分則不應再強迫還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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