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動(燃油)三輪車、四輪車的法律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和強制性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有關“機動車”、“汽車”、“普通摩托車”的定義性規定,上道路行駛的三輪車、四輪車,凡是由動力裝置驅動,無論是燃油還是電動,均屬于機動車;電動(或者燃油)三輪車,不帶駕駛室、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kg或者帶駕駛室整車整備質量超過600kg的,屬于汽車;在上述質量標準以下的,屬于摩托車。
二、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
1.上道路行駛的電動(燃油)三輪車、四輪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第90條的規定,處200元罰款。
2.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屬于汽車的電動(燃油)三輪車、四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處1000元罰款;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屬于摩托車的電動(燃油)三輪車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處500元罰款。有前兩項違法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3.電動(燃油)三輪車、四輪車駕駛人未取得通行證件在限制通行的區域或者路段通行的,根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79條第2項的規定,處100元罰款。
(二)道路運輸經營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
1.屬于汽車的電動(燃油)三輪車、四輪車,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石家莊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48條、第49條的規定,暫扣違法車輛,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屬于汽車的電動(燃油)三輪車、四輪車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經營的,或者屬于摩托車的電動(燃油)三輪車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或者客運經營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63條、第64條的規定,暫扣車輛,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人力三輪車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或者客運經營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57條的規定,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處理時限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法律后果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15日期限內,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逾期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置。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46條的規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相關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將暫扣的車輛依法拍賣抵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