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投毒案宣判 林森浩毒殺室友一審被判死刑
2月18日,被告人林森浩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現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8日對“復旦投毒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定罪:致人死亡意愿明顯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黃洋均系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分屬不同的醫學專業,同住一寢室。林森浩因瑣事對黃洋不滿,逐漸對黃洋懷恨在心,決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黃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5時50分許,林森浩趁無人之機,將二甲基亞硝胺投入寢室的飲水機內。 4月1日上午,黃洋從寢室飲水機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亞硝胺的飲用水后,發生嘔吐,于當日中午至中山醫院就診,于4月16日死亡。經鑒定,被害人黃洋符合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癥狀。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森浩為泄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殺人,致被害人黃洋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 判決:不采納從輕處罰意見 法院認為,事實足以證明林森浩主觀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黃洋死亡結果發生的故意。法院認為,林森浩關于其系出于捉弄黃洋的動機、沒有殺害黃洋故意的辯解及辯護人關于林森浩屬間接故意殺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均不予采納。被告人林森浩因瑣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殺人,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林森浩到案后雖能如實供述罪行,尚不足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林森浩從輕處罰的意見,亦不予采納。(記者 黃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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