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賺斷子絕孫錢”的底氣何來
日前,寧波市副市長陳奕君在一次工作會議上,點名批評了一些企業家只知道賺錢、不知道社會責任的做法。針對某化工企業被環保局執法支隊查處,托人說情希望邊生產邊改造,陳奕君痛斥道,“這是斷子絕孫的錢,你都敢賺?”(1日《都市快報》) 坊間俚語中,能嚴重到“斷子絕孫”的地步,已然是罪大惡極。對于一些企業來說,不惜破壞生態環境去攫取利益,無異于涸澤而漁、愧對子孫,陳副市長的怒批可謂一針見血。不過,更值得追問的是,這些企業“敢賺斷子絕孫錢”的底氣何來? 社會責任的缺失,自不必多言。有些企業骨子里壓根就沒有“道德的血液”,只要能賺錢什么都敢做。相比之下,問題的核心還在“斷子絕孫錢”太好賺了。一方面,對于企業來說,收益遠大于成本。企業上馬治污設施需要投入百萬千萬元,我國法律對污染行為的罰款上限卻只有100萬元,導致“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同時,考慮到行政復議、法院訴訟等環節,環保部門執行處罰的周期往往需要四五個月,期間企業依舊可以超標排污,環保部門卻囿于“一事不再罰”的原則不能再給予處罰,這無形中縱容了企業對于公共利益的無視。 同時,對于企業負責人來說,一般也不用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專家指出,發達國家對違法企業的追究更偏向于對人的處理,我國對環保違法的追究則往往偏重于企業。盡管刑法設立了污染環境罪,但由于需要“嚴重污染環境”等構成要件,加之執法部門的手軟,在司法實踐中很少有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有人給污染企業總結出三不怕,“不怕環保監察、不怕行政處罰、不怕損害公共利益”。這是我們環境執法的尷尬,也是一些企業“敢賺斷子絕孫錢”的底氣。浙江省一地方環保局曾去一家污染企業執法,企業主當場扔出120萬元現金,“我把一年的罰款都給你,今年就不要來查了。”顯然,處罰過輕、以罰代刑,導致監管失去了應有的震懾作用。 要讓企業不敢再賺“斷子絕孫錢”,不能單靠副市長的怒斥,更有賴于法律的發威。值得欣慰的是,去年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司法解釋,針對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作出新規定,降低了入罪門檻。環保部和公安部則就加強兩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提出指導意見,推動各地建立健全環境執法聯動機制。而即將出臺的《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更是首次提出使違法成本高于獲利的原則,取消罰款上限100萬元,規定按日計罰等實質性舉措,值得各地借鑒。 -張楓逸 |
關鍵詞:生態環境,破壞,攫取利益,企業,社會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