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19年前超生女嬰被抱走事件”正式立案
記者從被抱走女嬰的劉老根、夏鳳格夫婦得知,今日(1月2日)上午,安新縣公安局民警來到劉老根、夏鳳格夫婦家中采集二人血樣。安新縣公安局相關人士向新京報記者證實,劉老根夫婦19年前超生女兒被抱走一事已正式立案。 新聞回顧:河北超生女嬰被抱走事件警方仍未立案 新華社12月3日以《誰該給劉老根一個公開說法?——河北安新“超生女嬰”被抱走事件調查》為題,報道了河北省安新縣圈頭鄉劉老根夫婦18年前的第三胎超生女嬰出生11天后被抱走的事件。劉家24日收到了《圈頭鄉人民政府不予賠償決定書》,稱根據法院及檢察院等機關多次審理調查,不能證實抱走超生女嬰是鄉政府工作人員所為,且已超過法定追溯期限,不予賠償。 劉家認為,圈頭鄉人民政府強行將其超生的三胎女孩抱走,現其女兒下落不明,完全有可能死亡。劉家于今年10月23日向鄉政府提交行政賠償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590840元。 根據劉家向記者提供的落款2013年12月22日的圈行不賠字【2013】1號《圈頭鄉人民政府不予賠償決定書》,圈頭鄉政府認為,劉家的申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的賠償已超過申請時效,對劉家的行政賠償申請不予賠償。劉家如對本決定不服,依法可于本決定做出之日起三個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至此,是誰決定抱走孩子仍是一個謎團。鄉政府表示,不能證實抱走超生女嬰是鄉政府工作人員所為。對于劉家認定的是鄉政府所為,鄉政府的這一說辭顯然既未否認也未承認。 今年11月4日,劉家以孩子被拐賣為由向當地公安部門報了案。記者12月26日電話聯系安新縣公安局政治處主任邵永進,他說,“還未對此予以立案,我們得根據初步調查結果決定是否立案。我們也走訪了很多相關人員,但還沒有發現線索證明孩子被拐賣。” “由于時間太久了,都過去18年了,雖然我們也不斷溝通情況,根據劉家提供的人員線索走訪調查,但我們發現,找到了這些人后,人都說不知道,弄得我們也很被動。下一步,我們想采取有獎舉報等措施,盡快完成初步調查。”邵永進說。 對于警方仍未立案,劉家表示無奈。劉家稱多次聯系警方,得到的是相同的回復。對于鄉政府的決定書,劉家說再跟律師商量決定下一步怎么辦。 劉家要求安新縣政府履行超生女嬰信息公開義務一案,12月3日在高碑店法院審理,法院表示擇期宣判。“如果還活著,我們只為早日知道孩子下落。”目前,劉家焦急等待高碑店法院審理結果。記者26日下午電話聯系高碑店法院行政庭,接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什么時間出審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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