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管理新規:簡易程序處理事故不再扣車
事故處理期間車輛停放費由執法單位承擔 日前,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交通運輸廳、河北省公安廳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價經費〔2013〕26號),其中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處理期間的車輛停放費由執法單位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同時,按照《行政強制法》“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的要求,今后不管是因為發生交通事故,還是因為交通違法扣留車輛的,當事人都不再支付停車保管費用。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按照國家標準收取費用: (一)在事故處理民警已經書面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即在事故車輛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后,當事人逾期未領取、超時存放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二)對因協助執行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而繼續扣押的事故車輛,自收到法院財產保全裁定書之日起,車輛存放所產生的保管看護費用,按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執行,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 部分超速行為只警告不罰款 根據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管局下發《關于規范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的規定,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屬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 (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時的公路上超過規定車速50%以下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 (三)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時速20%以下的。 我市將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對于尚未處理完畢的違法記錄,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一般只給予警告,不再罰款處罰。 電子警察測速有新規 根據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管局下發《關于規范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設置測速取證設備應當遵循依法、規范、公開的原則,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設置規范》(GA/T1047)的要求,做到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固定測速取證設備的設置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一)應當設置在限速標志起始點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標志或下一限速標志之間; (二)在來車方向距離測速點200米以外應當設置“前方測速”或者“進入測速路段”等交通標志。上述交通標志至測速點之間有交叉路口的,應當在交叉路口增設相應的交通標志; (三)設置在通行秩序較亂、交通事故較多或存在較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路段; (四)設置地點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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