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4名被告人因排放有毒物質被判刑
今天(12月19日),我省法院集中宣判4起環境污染刑事案件,4名被告人被判刑。省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這4起案件的審判情況。 被告人王欣強污染環境案。館陶縣法院審理查明,王欣強在無證無照、無污染防治設備的情況下,在其家院中建小鍍鋅加工廠,自2013年6月至9月上旬,對門窗上的小滑輪進行電鍍鋅、鎳加工,加工過程中產生大量含有有毒物質重金屬鎳、鋅的污水。王欣強不經任何處理,將生產過程中的電鍍水直接排放到滲坑中滲入地下。館陶縣法院以被告人王欣強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被告人張學軍污染環境案。泊頭市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底,張學軍未經審批,在泊頭市殯儀館西側建煉制瀝青加工點。自此至2013年7月期間,張學軍通過地下埋設的暗管,將加工點產生的廢液,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加工點西側的坑內。經有關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證實排放物為“有毒物質”。泊頭市法院以被告人張學軍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被告人楊振才污染環境案。雄縣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6日,楊振才在無環保審批手續、無污染防治設備的情況下,擅自進行電鍍加工,為塑料管模具鍍鉻,并將生產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所租住的院內滲井中。經檢測,電鍍槽內水樣及排放到滲井內污泥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雄縣法院以被告人楊振才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被告人王永平污染環境案。雄縣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8月初,王永平在無環保審批手續、無污染防治設備情況下,擅自在雄縣雄州鎮亞古城村租賃的房屋內進行電鍍加工、為空調支架鍍鉻,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外滲坑中。經檢測,電鍍槽及滲坑內水樣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雄縣法院以被告人王永平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記者周遠) |
關鍵詞:環境污染,有毒物質,排放,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