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對環境污染犯罪從嚴懲處 該重判的重判
12月19日,省法院副院長朱良酷表示,省法院要求全省各級法院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快立、快審、快判,始終保持對環境污染犯罪的高壓態勢,堅持從嚴懲處,該重判的堅決依法重判。 朱良酷是在省法院舉行的打擊環境污染刑事犯罪專項行動新聞發布會上作上述表示的。據介紹,為有效遏制和減少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懲罰破壞環境的犯罪分子,自今年8月以來,全省法院系統開展打擊環境污染刑事犯罪專項行動。從目前受理的案件情況看,我省污染環境犯罪主要表現在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等。 “對于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害物質等行為的,作為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堅決予以從重判處。”朱良酷列舉了需要從重判處的幾種情形,并表示:“量刑時既要從刑期上體現從嚴精神,又要依法加大財產刑的判處力度,徹底摧毀其再犯的經濟基礎。” 朱良酷強調,對于一些重大污染事件中,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因監管不到位或缺位而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犯罪的,要依法加大懲罰力度,絕不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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